从荆门市民政局获悉,荆门市从4月1日起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一步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增强城乡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根据4月27日下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荆门中心城区(含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10元/月上调至780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30元/月上调至700元/月。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00元/月上调至550元/月。

荆门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560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400元/月。荆门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660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500元/月。荆门中心城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2710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2610元/月。

此外,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960元/月;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060元/月;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2410元/月。全市集中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上调至2500元/月;中心城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上调至1560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上调至1400元/月。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城乡低收入家庭按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认定。

我市要求各地严格按照上述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工作落实到位。(通讯员 龙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