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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疫情原因,目前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了无法按期履约的情形,由此产生合同违约风险。那么该问题如何才能得到妥善解决,合同各方的权益如何维护、责任如何分担?
《民法典》第590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解读与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二是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三是政府或主管部门等一些强制措施行为。但需要说明的是,并非只要是这三种情形,就属于不可抗力,是否符合不可抗力,仍然要按照“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这样的“三不原则”去判断。比如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现在多数能够预报;只有超出正常情形,已经符合前述“三不原则”的,才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而一般的政府行为,多数情况下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政府因某些客观原因要求暂时停工就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如因疫情原因政府实施管制措施,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同时,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也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减轻可能造成的对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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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即使是疫情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也并不必然属于不可抗力。如因疫情原因,导致市场上口罩脱销而不能履行口罩供销合同的,就不属于不可抗力。当然,其有可能构成情势变更或其他免责情形。另外,如果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前,当事人已经履行迟延,则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

2020年1月17日,广西某矿业公司与广西某国际贸易公司签订《锰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广西某矿业公司向广西某国际贸易公司购买3000吨、产地为南非的锰块矿,装货期不得晚于2020年3月20日,总价人民币3072000元。2020年1月20日,广西某矿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614400元保证金。
由于从2020年1月开始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涉及建筑、交通运输、矿产等各行业,2020年2月17日,广西某国际贸易公司通过传真通知广西某矿业公司,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正常进行工作,要求解除合同。
由于双方协商不下,广西某国际贸易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提交终止合同协议,并退回了保证金614400元。广西某矿业公司遂于2020年7月4日起诉,要求广西某国际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构成不可抗力,判决驳回广西某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文节录自《民法典背景下企业民事法律实务》

文章来源于中国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