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爆料,四川巴中有一名男子在某酒企应聘当销售,工作28天后,公司告知其工作不达标,被劝退后,不仅工资没拿到,反而倒欠公司3000余元,一时间,男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时事聚焦:男子上班28天没工资还被劝退,甚至倒欠公司3280元?

5月7日,据媒体报道,当事男子名为赵某,其于今年3月22日应聘到巴中城区一家酒企当销售。开始据公司介绍,会有7天观察期,无责底薪是3000元。在工作的28天里,他勤勤恳恳地工作卖酒,前后共销售了600余元的酒,有需要的时候他也会充当后勤,负责开车。

不料,在4月中旬,公司负责人找到赵某,称其业绩不达标,并将其劝退出销售群。后在和公司财务人员沟通后,得到了工资数据表,而数据显示赵某不仅不能拿到当初承诺的保底工资3000元,反而倒欠公司3280元。

对此,公司一负责人给出的回复是,因其发布微信朋友圈的条数等考核不合格被扣钱(少发一条扣50元)。而从考核数据表格来看,28天内,群动态扣款980元,工作汇报扣款300元,微信添加人数扣罚2000元,共计扣款3280元。而该公司对员工的要求,除了发布朋友圈的规定外,还有诸如:

每天加10个好友,少加一个扣10元;工作日期不得低于26天,群内动态每天不得少于10条,少一条扣10元;严禁发布除本公司以外的销售信息,发一条扣100元……”

事件一经曝光便引发网络热议,而公司方面也给出回应,表示公司对赵某是实行的代理制度,没有定额的基本工资,确实承诺过会有保底收入的3000元,但前提是必须服从公司管理,而赵某并没有按照公司要求完成朋友圈发布的工作。

同时,涉事公司还表示,赵某此前并未通过为期7天的考核期,因团队的关系,赵某也没有签订合同,一直工作了28天,最后综合来看,因其未通过考核,才劝他离职。

那么,赵某能否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而公司多次以其未通过考察期、未通过考核为由回应对赵某的劝退决定,是否有法有据?今天,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就来和各位读者一同探析本起事件。

以法说事:以朋友圈作为考核,不达标就罚款甚至辞退是否合法?

以法说事:以朋友圈作为考核,不达标就罚款甚至辞退是否合法?

1.从本起事件来看,涉事公司与赵某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如公司所说的代理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的认定,一般会从双方关系的实质性角度考虑,通过双方实际存在的权利义务来判断劳动者与单位是否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即劳动者是否实际上被纳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劳动者对自己的工作时间、劳动内容是否能完全自主支配等方面。如果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支配达到一定程度,即可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则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而委托代理的关系中,委托人指定、雇佣或委托他人为其提供服务,完成一定的任务,委托人根据受托人提供的服务数量和完成的任务质量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托人有权独立地处理委托事务,双方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不具有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关系。

在本事件中,涉事公司虽没有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对其承诺无责任底薪3000元,且必须服从公司的管理,接受公司的各项考核,甚至有时充当后勤负责开车,因此就目前已知信息来看,存在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可能。如果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如何评析公司以员工发布私人微信朋友圈作为工作考核内容,考核不合格处以罚款并辞退的行为?

且不论强制要求员工发布私人微信朋友圈并将其作为考核方式的行为本身就有待商榷,根据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除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在本事件中,涉事公司不仅没有支付承诺的保底工资3000元,反而以其未通过一系列考核为由使其倒欠公司3280元的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

而关于将赵某辞退的行为,涉事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就不存在试用期相关的约定,无法适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退一万步讲,即便如涉事公司所说赵某未通过“观察期”考核而将其辞退是依据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而被辞退,公司也须充分举证证明赵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包括在录用时,公司明确列明员工应聘岗位的工作内容及考核条件,且岗位要求合理合法,员工明确知晓该工作内容及考核条件并自愿接受,同时签署了合法有效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录用条件说明和考核制度等,并在适用的过程中客观公正的进行考核,有明确的考核结果及申辩流程等,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

结语:

结语:

这几年,关于无良企业拖欠员工工资,或“套路”员工无理由辞退等劳动纠纷的案例频发不断,没想到如今竟然还出现上班还倒贴钱的现象,有网友戏谑称这是“贷款打工”。上述现象的出现,也说明社会上仍存在诸多“目中无法”的企业,或利用员工对法律意识的缺失,侵害他们的利益。可见,多了解一些劳动法,是非常有必要的,也希望大家在遇到不法侵害时,能够勇敢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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