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购杯子给差评,遭商家起诉要求撤回差评并公开道歉!

(案件来源:杭州中院)

淘宝商家怕差评,最近上海的石先生因淘宝差评被商家告上了法庭。

商家作为一家淘宝七年老店,一直秉承客户第一的理念,用心服务每一位客户,石先生这种不负责任的差评及评论不但直接影响自己的信用排名,而且影响自己的产品销售和其他淘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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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要求石先生对订单号为2280175****8308的订单交易撤销或者修改差评评价;如不撤销或修改,要求石先生在淘宝网或原告店铺消除影响,并公开道歉!

石先生说之所以给商家差评是因为是因为其之前以另一个账号在商家店铺和客服人员进行沟通时商家态度不好,而且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那个账号就被商家进行了限制交易。

于是又更换账号再次登录,在商家的店铺中购买了相关产品之后,对商家的服务态度给予主观感受上的一个评论,并非出于恶意诋毁商家的商业信誉。

商家并不认可这个说法,称石先生不能将两次买卖行为混为一谈。自己和于小姐的交易已经结束,和石先生的交易应当认定为新的交易。

而且第一次交易结束后,于小姐明确表示“那算了,谢谢”,该意思属于明确的已结束第一次交易的明确回复。

第二次交易石先生自下单到评论开始未与客服有过任何沟通交流,完全不可能存在对上诉人服务态度方面的主观感受。

即便认为是与上一次沟通有关联,相关评价也是失实的,属于恶意差评的行为。我们与于小姐的沟通中并未出现态度不好的情况,属于正常的无法包邮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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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淘宝网设置买家评论功能的目的,是基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特征,希望在买卖双方之间建立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

通过已购物买家的真实体验及个人评论,给予购物过程更多参考。买家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在购物过程中的体验感受,有权选择是否在商家的淘宝店铺评论栏中给予差评及相关评论。

而买家在淘宝网上给出的评级和评论,往往基于自身对货物质量是否与网店描述相符以及卖家服务态度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卖家不应过分苛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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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生从主观上来看,其评论时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亦未出于恶意诋毁原告个人名誉或商业信誉的目的。故对商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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