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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20)苏0602民初2365号

(2020)苏06民终3433号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被告:周某;周某以昵称“妞妞萌”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3月20日、3月24日在濠滨论坛发布标题为“性骚扰!猥亵!南通复客科技园领导骚扰女员工”的帖子,具体内容为:“据复客集团订阅号介绍,南通复客科技园由上海复客科技集团与崇川区政府共同打造。沈某任南通复客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陈某任南通复客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入驻南通复客科技园的一创业公司相关人员介绍说,该公司曾邀请陈某去无锡参加企业团建。团建期间,陈某色胆包天,对该公司一女员工上下其手,并掀开该女员工的短裙,摸其大腿,进行猥亵,强搂女员工,该女员工不停躲避,不堪其扰。陈某上下其手后,更进一步引诱该女员工,承诺将其安排到南通复客科技园管理岗位。陈某除公开猥亵该公司女员工外,还私下不断对一名军人未婚妻发出约会信息,给该女性造成身心伤害,导致情绪不稳,曾一度抑郁。该女性单位领导曾将情况反映给南通复客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沈某,至今未有处理结果。这使得陈某更加肆意妄为。一个年过半百的副总不顾已有家室,猥亵妇女,破坏军人恋情。是什么后台背景?让他可以无视道德底线,无视法律法规。南通复客科技园领导层为什么不重视,不整顿内部管理。这样的恶劣行径,影响南通复客科技园投资环境,怎么让入驻企业得到良好发展,怎么保证入驻企业员工安全的工作环境。据了解沈某曾担任南通大学科技园主任、服务地方处处长、南通产业控股集团产业技术研究院总经理、南通科技局副局长,其是否充当陈某保护伞任其肆无忌惮?是否存在其他利益牵扯?是否上梁不正下梁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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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8日,周某再次以昵称“妞妞萌”在濠滨论坛发布标题为“任港派出所调查陈某性骚扰、猥亵!”的帖子,具体内容为:“《性骚扰!猥亵!南通复客科技园领导骚扰女员工》(链接:https//bbs.0513.org/thread-4217250-1-1.htm1)一帖发出后,得到了广大濠友和崇川公安的高度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广大濠友和为此案辛苦付出的任港派出所民警。任港派出所民警对帖中涉及的当事女性和部分目击证人进行了询问,他们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陈某性骚扰,猥亵的事实存在。希望相关部门认真调查,得出结论。给当事女性一个说法,给广大濠友一个交代”。
2020年2月24日,周某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任港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称,其发帖中所称女员工系指案外人吴某,且其表示考虑到后期的关系,其并未阻止陈某的行为,也未报警。其发帖中所称军人未婚妻系指案外人曹某,并自述其自己判断曹某是抑郁,并没有曹某的病历或就诊情况,且并不知道曹某是否系军人未婚妻。
2020年3月20日,案外人吴某在任港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称濠滨论坛上标题为“性骚扰!猥亵!南通复客科技园领导骚扰女员工”的帖子中所称陈某去无锡参加企业团建的种种行为都是假的,其与陈某没有肢体接触。
2020年3月25日,案外人曹某在任港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称濠滨论坛上标题为“性骚扰!猥亵!南通复客科技园领导骚扰女员工”的帖子中所述属实。
案外人吴某曾系南通新思维公司员工,后已离职。案外人曹某系南通新思维公司行政经理、鲸某南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所在的南通复客公司曾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南通新思维公司、鲸某南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陈某为本案支付公证费1000元;2020年4月8日陈某到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支付医疗费214元。陈某为获取昵称“妞妞萌”用户信息而起诉南通濠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一案中,陈某缴纳案件受理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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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周某立即停止对陈某的名誉侵权行为,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濠滨论坛网站公开向陈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该道歉内容需由一审法院先予审核后,在濠滨论坛网站予以公布1周。二、周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陈某支付赔偿款1414元。

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南通市祟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网络侵权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本案中,被告周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在发帖中所称的两位女性,其中吴某否认存在其所述的情况,曹某虽然自认所述属实,但因曹某系南通新思维公司的行政经理,又是鲸某南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而这两家公司均与南通复客公司存在诉讼纠纷,其证言证明力较低。被告周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在发帖时并不知道曹某系军人的未婚妻,且在没有医院诊断的情况下,其根据曹某的表现主观推断其抑郁,其依据自己的想法和推断在濠滨论坛这一在南通市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络平台散布,显然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可以认定公众对原告陈某的评价降低,对于原告陈某的名誉和人格均产生损害,此行为过于轻率,其主观过错明显。该发帖行为以贬低原告陈某名誉为目的,属于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原告陈某名誉权受损结果与被告周兴敏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周某应对原告陈某因此产生的公证费、案件受理费和医疗费损失予以赔偿。

【裁判要旨】

自然人在网络平台发布有损他人社会评价言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应由发帖人就发布的言论相对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发帖人发布明显降低他人的言论,对他人工作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并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应综合发帖人的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性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