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公安局发布了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按照要求,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通告还规定了出租房屋申报责任、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及相关处罚规定。市民如发现出租房屋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可通过拨打110电话或在“东营公安”微信公众号的“营办好”微警务“民生诉求”中留言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及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并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