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消费者,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我们应该怎样维权呢?
首先,身为消费者的我们要知道自己的基本权利,才能有理有据的进行维权。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就是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获得赔偿权等,那么在这些权益中你真的都会用吗?
一、二倍惩罚性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假一赔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三、十倍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三、七天无理由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和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外;
还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这些商品的性质导致退货之后商家无法二次销售,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所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侵权事情发生我们可以先和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投诉不成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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