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下午,在兴宁区法院和特邀请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一起因孩子读书问题导致的抚养权纠纷,在诉前调解阶段得以调解结案,纠纷处理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个月前,兴宁区法院收到了一份起诉状,原告管某系孩子的母亲,被告程某系孩子的父亲,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原来,原被告是男女朋友关系,孩子自出生就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但户籍登记在被告名下。现小孩准备要上初中,根据政策需要有南宁市户籍才能在市区上初中,而小孩现户籍地不在南宁市,而原告户籍在南宁市,急需将孩子户籍迁移上南宁市。现被告因生病有语言障碍、行动障碍等,且经其与被告妻子协商,被告妻子不愿意配合。无奈,只能诉至法院,寻求司法帮助。而且在立案前本案经法院诉前调解,被告妻子不配合,无法达成调解。
收到这份诉状后,负责调解工作的法官觉得这起案件是不外乎亲情,还是有调解可能,随即邀请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李虹缤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与原告取得联系,了解被告的健康状况以及原告与被告家庭关系情况,发现原告与被告家人之间关系虽有隔阂和意见,但还是有来往、交集,矛盾并没有激化,仍有调解的基础。同时,由于不能与被告进行正常交流,其妻子就是纠纷化解的突破口。为了调解该案,调解员多次与被告妻子取得联系。起初,被告妻子不愿意掺和孩子的事情,不愿意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也不愿意协助说服被告。经过多次与被告妻子交心,从孩子的成长、家庭和谐等方面逐渐打开被告妻子的疑虑和心结,被告妻子同意协助说服被告陈某某,协助解决变更孩子陈某的抚养权问题。
由于被告行动不便,为妥善解决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当天下午,调解法官与调解员来到被告家中开展调解。调解之初,当调解法官告知今天来意之时,被告表示出不配合的态度。调解员立即耐心地从被告的身体状况、小孩上学问题、教育成长环境等方面慢慢开导。虽然被告不能通过语言完整表达自己意愿,但是他通过点头的方式接受了原告关于变更小孩抚养权的建议。而被告的妻子也同意担任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同意将小孩的抚养权变更由原告抚养。原被告之间的变更抚养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同时,在双方关系趋向和谐基础上,调解员和法官从被告康复治疗和构建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和谐家庭环境出发,也劝说原告要多带孩子看望爸爸,鼓励被告以积极的心态做复健治疗。
近年来,兴宁区法院非常重视诉前解纷机制建设,通过柔和的方式将案件化解在诉前,达到减讼目标,同时也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诉前化解矛盾,进一步修复了社会、家庭矛盾,为构建和谐安宁无讼社会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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