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女子包养27岁男子,后索要90万元花费,这是怎么回事

近日,在湖南湘潭,发生了一件有意思的事情。1972年出生的周某,今年50岁了,是个女商人,有钱,离异。有钱还离异的女人往往想法多,周某也一样,其在当地KTV娱乐时,认识了27岁的男模胡某,两人一拍即合,各取所需,不亦乐乎,周某看中了胡某的年轻,帅气,胡某觉得周某多金,两人就在一起开始了同居,半年后,周某向法院起诉称,胡某隐瞒了已婚事实,要求索回自己花在胡某身上的89万余元,胡某则表示根本没有这么多,只不过周某想要继续保持这种关系而已。

周某向法院称,自已无意中发现小胡有老婆,结婚了,自己和小胡谈恋爱交往时是抱着结婚目的的,但是他却隐瞒了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让自己啊,陷入错误认识,花了这么多钱,所以他得把钱退回来。周某这小脑瓜真聪明,想要白嫖啊!

但是胡某却认为,周某瞎说,她跟我同居,完全那是看中了我年轻帅气,善解人意,服务的好,而且她知道我有老婆,并且在和我一块的时候,她还包养了其他男性,又不是只有我一个。

法院经过审理后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其一、周某到KTV每次消费一两万是常态,从周某的消费能力来看,是希望通过金钱作为催化剂来维系这种关系,在扣除正常的消费结账后和其他开销后,剩下的才算是赠与款。

其二、对于双方两人均不能说明用途、性质的转账钱款差额较大的,部分金额属于胡某不当得利,周某请求返还的,胡某要返还。

其三、这种起源于消费场所和非法性交易中的关系,胡某用身体和尊严为代价换来周某的青睐,周某用金钱弥补巨大的年龄差距,是一种有违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最终法院酌情支持了胡某退还周某不当得利7万元。

我们来聊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

周某和小胡的关系,用句通俗易懂的话就是,包养与被包养的关系,这种关系游离在夫妻关系之外,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两人在交往期间,有日常消费支出,还有其他费用,除过胡某正常的工作开销服务费用,双方旅游费用,日常消费支出,剩下的能够说明用途和性质的,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不能说明的,才是不当得利。

就赠与而言,赠与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对方同意,赠与行为一旦发生,没有法定事由,是不能撤销的。《民法典》也是有明文规定的,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金钱赠与以转账或者实际收到为准,那么当一方收到另一方的转账时,合同就生效了。

对于不当得利,是没有任何理由就得到了钱,就比如你的卡上突然多了一万块,你不知道那来的,那你将构成不当得利,需要返还。

对于这个毁三观的案子,大家又什么说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