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案新进展,轻伤就不能严惩凶手了吗?
今天早晨,唐山打人案有了新进展,经过司法鉴定,4名被打女子中,2人轻伤,2人轻微伤,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了网友的轩然大波,有人认为,人都打成那样了,怎么会是轻伤?是不是又有什么猫腻?也有人说,用那样残忍的手段打人怎么会是轻伤?
但其实专业术语上的轻伤,跟我们理解的轻伤是有很大不同的,有专业人士总结了八个字“轻伤不轻,重伤很重”。
我们具体来看这里的轻伤和我们理解的究竟有什么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伤情程度主要分为5个等级:重伤一级、二级,轻伤一级、二级,轻微伤。具体有哪些情形属于轻伤二级呢?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20.0cm 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0cm 2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 50.0cm 2以上。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7、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情形
因此,司法鉴定中提出的轻伤远比大家认为的要重很多,还有大家要注意一点,通报中提到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位于上海,是司法部直属的司局级科研事业单位,是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之一,而且该案件由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督办,该司法鉴定应该不会有太大问题,我们要做的是尊重事实,实事求是。
轻伤就不能严惩凶手了吗?唐山打人者涉嫌多个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轻伤即构成故意伤害罪,要被判处刑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在量刑时,造成多个人轻伤、轻微伤的,可以在基础量刑上增加刑罚。在本案中,打人者故意伤害,暴力行凶,随意殴打的行为还构成寻衅滋事罪,打人者的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从一重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的一般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将会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帮人在当地为非作歹,违法犯罪行为众多,定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除此之外,这帮人还涉嫌其他犯罪行为,比如开设赌场,洗钱,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犯罪,如果这些罪名坐实,会进行数罪并罚,这帮人进去以后在里面的时间将会非常长。
再者,针对打人者是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公安机关还在加紧调查中,一旦构成涉黑涉恶犯罪,将会被从重处罚,而如果构成涉黑犯罪,那么如果是组织者,将按照《刑法》的规定,面临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并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行凶者必将付出代价!没有愤怒,就没有正义,但仅有愤怒也不够,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行凶者的惩治也更是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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