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项历史性且非常激烈的裁决中,美国最高法院周五正式推翻了罗伊诉韦德案,裁决近半个世纪以来的罗伊案以及92年的凯西案“必须被推翻”,因为它们“大错特错”,论点“特别弱”,如此“破坏性”,以至于它们相当于“滥用司法权威”。

美国宪法中从未出现过有关堕胎权利的表述,换句话说,即堕胎权从未是宪法权利,1973年的Roe案裁定称堕胎权来自隐私权,但宪法并没有涉及隐私权。Roe案的裁定称隐私权有可能来自5个不同的宪法条款(第一、第四、第五、第九和第十四修正案),而到了1992年,Casey案裁定认为堕胎权只与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有关。所以各方媒体以及微博热搜中称堕胎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大错特错,荒谬至极,违宪?宪法中都没有的东西居然受宪法保护,呆我的大牙,所谓女性人权斗士RGB金斯伯格都曾承认罗伊案的逻辑有问题,堕胎权居然要借助隐私权,搞笑不?21世纪了好多白痴却基本的常识都没有,只会打拳。。。。张嘴闭嘴罗伊正确,子宫自由。

一: 裁定结果:Alito(阿利托)主笔的裁定有两个部分,

1:是认定密西西比的堕胎法律有效 (6-3),

2:是认定之前的Roe、Casey裁定被推翻(5-4,Roberts与3位左派大法官意见一致)。

因为之前的裁定被推翻,这意味着今后联邦法院将无权在堕胎问题上再干涉州议会所做的有利于和不利于堕胎的决定。也就是说,结论:“美国宪法并没有赋予堕胎权;之前的裁定Roe和Casey不再有效;对堕胎的管理将交由各州选民和他们选出的官员来决定。”联邦法院无权干预各州堕胎的事,这是州权与联邦权力的新一轮划分。

二:罗伊,凯西案回顾


在裁定的一开头,Alito说堕胎是一个“具有深刻的道德意义的问题”,美国人在此问题上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裁定归纳出这三种人:一种人认为堕胎终止了一个无辜的生命,一种人认为禁止堕胎妨碍了女性对自己身体的控制,阻碍她们获得完全的平等,还有一种人认为堕胎的允许和禁止要看具体情况。

裁定接着写道,从宪法被采纳后,185年来堕胎一直由各州的选民自行决定。情况在1973年改变了(Roe v Wade):“虽然宪法没有提及堕胎,最高法院认定宪法赋予(女性)宽泛的进行堕胎的权利。” 今天的裁定称1973年的Roe案裁定读起来像是议员们写的法案条例,而不是对宪法的解释。

Alito的裁定指出1973年Roe案的裁定有一个现在看来已经过时的规定,即堕胎是否要受到更严格的限制有一个重要的时间线:即怀孕是否达到了6个月。6个月的来由是因为当时的医学水平有限,不满6个月的胎儿无法在体外存活下来。因此,Roe引入了一个新概念:“存活性”,并据此而决定是否结束一个生命。

堕胎问题在最高法院的二进宫是1992年的Casey案。Alito在裁定中称当时的9名大法官中有2位支持Roe,有4位反对,3位中间派 - 这3位决定继续尊重之前的裁定,因担心推翻裁定会影响大众对最高法院的尊重(excuse me ?脑癌了吧这脑回路)。但Casey案的裁定撤销了之前3个月、6个月的规定,而是认定州不能对堕胎施加“过度的负担”。
Casey案的裁定给出的新标准(即不得对堕胎“施加过度的负担”)不仅没有解决问题,而且导致了不同的州对什么是过度、什么是不过度做出了各种不同的解释。(司法胡乱干预的后果,罗伊案的毒瘤)有的州对堕胎完全没有限制,有的州保护那些无法在体外存活的胎儿。

2022此案涉及密西西比州,此州禁止在胎儿15周后对其进行堕胎。引发对罗伊案的再度裁决。

三:密西西比案裁决

Alito在裁定中写道Roe案和Casey案裁定的支持者主要的宪法依据是1868年通过的宪法第14修正案(具体的文字涉及“正当程序”,due process),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

“ 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 ”

译文:亦不得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使任何人丧失其生命、自由或财产...

但第14修正案保护的自由并不包括堕胎,因为当时3/4的州有法律规定堕胎在任何阶段都是违法的。裁定指出,堕胎与第14修正案保护的婚姻自由、亲密的性关系截然不同。

Alito的裁定首先讨论了之前的两个裁定与宪法的关系。1973年的Roe案裁定称堕胎权来自隐私权,但宪法并没有涉及隐私权。Roe案的裁定称隐私权有可能来自5个不同的宪法条款(第一、第四、第五、第九和第十四修正案),而到了1992年,Casey案裁定认为堕胎权只与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有关。

Casey案裁定将堕胎权与第14修正案保护的自由连在一起,那么堕胎是不是被保护的一个权利呢?今天的裁定称第14修正案在州的范围内保护两种权利:一种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前8个修正案),一种是宪法没有提及的基本权利,但这种权利必须是1. 基于历史和传统,2. 对“有秩序的自由”来说是必要的。

四:supreme court opinion

裁定指出在1973年之前,无证据表明堕胎是一个权利。1992年的Casey案裁定将堕胎与个人有做“私密和个人的选择”的自由连在一起。裁定指出,虽然大家对自己的“存在”、“意义”和“世界”有权想象和发言,但将自己的所有想法付诸于行动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因“有序的自由”平衡各方对自由的诉求。

“有序的自由”的界定基于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平衡,同理,堕胎的自由面临两个利益的冲突:要求堕胎的女子的自身利益和被堕胎者称为“潜在生命”的胎儿的利益。虽然最高法院在Roe和Casey的裁定上对这两个利益的权衡做出了自己的解释,但不同的州的居民在权衡这两个利益时会做出不同的选择。(pro life or pro choice)

Alito在裁定中指出,1992年的Casey裁定将堕胎的自由等同于这些自由:与不同种族的人结婚、在监狱里与他人结婚、与亲戚住在一起、免于绝育手术等。但堕胎与这些自由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它涉及对被堕胎支持者称为“潜在生命”的摧毁。

裁定指出,支持堕胎的人称如果没有堕胎的自由,女性在个人关系上就没有选择的自由,也不能与男性进行公平的竞争。但反对堕胎的人指出大家对未婚先孕已不存在偏见,孕妇享受各种福利,不想养孩子的话也不愁找不到愿意领养的人。堕胎的支持者有义务证明、但未能证明最高法院应是最终的裁决者。(也就是说,做这个选择支持胎儿生命权还是女性堕胎权不是我的责任,你们各州自己决定,别拉我下水)

五:何时可以推翻先例

Alito的裁定称推翻之前的裁定有过很多例子,但必须考虑这五个因素:1. 裁定错误的性质,2. 推理的周密性(比如“存活性”是最高法院自己创造的概念),3. 给出的办法是否可行(比如Casey裁定中“过度的负担”这一模糊的标准),4. 对法律其他领域带来的破坏性,5. 大众对之前裁定的依赖性。

首席大法官Roberts的意见是这样的:不推翻先例,认同密西西比州有权对15周以后的堕胎进行限制,同时又认定女性有堕胎权。15周的胎儿在体外无法存活,即他已经放弃了依据“存活性”来界定堕胎是否合法。他给出的办法在实际生活中很难操作,而且需要联邦法官对13.5周、13周、12周…做出裁定。太垃圾了这个骑墙派

最终,在缅因州宗教教育,持枪权以及堕胎权美国最高法院的保守派法官们成功拨乱反正,这一任期将在七月初结束,令人期待的案子还有EPA燃料案以及德克萨斯州非法移民案,希望保守派团结一心,拨乱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