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蔡某某、蒋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浙06民终407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诉讼程序: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

根据庭审查明,该案中被告蔡某某一户拆迁安置基本人口为(删节)4人,加计人口为1人,由此可以确定原告方某某系蔡某某一户安置人口之一。(删节)由此可知安置补偿以确权房屋面积结合人口因素。原告方某某系安置人口之一,故其为拆迁补偿安置款的共有权人之一,现原告要求分割拆迁补偿安置款,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律师注:确定原告方某某系蔡某某一户安置人口之一;安置补偿以确权房屋面积结合人口因素;原告方某某系安置人口之一,故其为拆迁补偿安置款的共有权人之一,现原告要求分割拆迁补偿安置款,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三被告关于方某某与被告蔡某乙在离婚时已约定各人财产归各人所有的辩称,因案涉拆迁补偿安置款系原告与三被告共有,故不属于(删节)夫妻共同财产,其二人在离婚时不能予以处分,且被告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已放弃对上述拆迁补偿安置款的权利,故对三被告上述抗辩,该院不予采纳。

律师注:因案涉拆迁补偿安置款系原告与三被告共有,故不属于(删节)夫妻共同财产,其二人在离婚时不能予以处分,且被告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已放弃对上述拆迁补偿安置款的权利,故对三被告上述抗辩,该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方某某对案涉拆迁补偿安置款所享有的份额,根据拆迁政策,拆迁补偿以房屋确权面积为依据,结合住户人口进行补偿。

【律师注:拆迁补偿以房屋确权面积为依据,结合住户人口进行补偿。】

被告蔡某某一户(删节),该确权面积与原告无关。

律师注:拆迁补偿以房屋确权面积为依据,结合住户人口进行补偿。

上述房屋经拆迁后,根据拆迁政策,若不考虑方某某的安置人口,被告蔡某某一户不能享受200平方米的可安置面积。同时,原告方某某若无蔡某某一户被拆迁安置的旧房面积,其只能按人均40平方米保底安置。综上,依据蔡某某一户被拆迁房屋确权面积,原告方某某的人口因素影响以及原告在增加的1个安置人口中享有的份额,同时考虑到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20%的奖励,该院酌情确定原告方某某对蔡某某一户拆迁安置拆迁补偿安置款中享有(删节)元的份额。

律师注:据蔡某某一户被拆迁房屋确权面积,原告方某某的人口因素影响以及原告在增加的1个安置人口中享有的份额,同时考虑到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20%的奖励,该院酌情确定原告方某某对蔡某某一户拆迁安置拆迁补偿安置款中享有(删节)元的份额。

上述拆迁补偿安置款已由三被告领取,现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拆迁补偿安置款,对其主张合理部分,该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调整为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删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方某某支付拆迁补偿安置款(删节)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

本院围绕上诉请求和理由审理认为,对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蔡某某一户拆迁安置拆迁补偿安置款中享有多少份额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蔡某某一户拆迁安置基本人口为蔡某某、蒋某某、蔡某乙、方某某4人,加计人口为1人,且根据拆迁政策,案涉拆迁补偿以房屋确权面积为依据,结合住户人口进行补偿。

律师注:上诉人蔡某某一户拆迁安置基本人口为蔡某某、蒋某某、蔡某乙、方某某4人,加计人口为1人,且根据拆迁政策,案涉拆迁补偿以房屋确权面积为依据,结合住户人口进行补偿。

上诉人蔡某某一户被拆迁房屋中确权面积89.92平方米房屋虽系蔡某某早年自建,该确权面积与被上诉人无关,但其户实际货币补偿的可安置面积200平方米已超过了该确权面积。根据拆迁政策,若不考虑被上诉人及因其与蔡某乙为非再婚夫妇所增加的一个安置人口,仅计算蔡某某、蒋某某、蔡某乙三个安置人口,按人均40平方米保底安置,上诉人蔡某某一户亦不能享受200平方米的可安置面积。同理,被上诉人若无蔡某某一户被拆迁安置的旧房面积,其只能按人均40平方米保底安置。

故一审法院据此并考虑到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20%的奖励,酌情确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蔡某某一户拆迁安置拆迁补偿安置款中享有336000元的份额,合理有据,并无不当。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仅可分得123289.60元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注:一审法院据此并考虑到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20%的奖励,酌情确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蔡某某一户拆迁安置拆迁补偿安置款中享有336000元的份额,合理有据,并无不当。

同时,对于三上诉人主张货币补偿安置款20%的奖励款235300元、房屋装修附属物补偿款50160元、安置过渡费等补贴及提前奖16246元等费用被上诉人不应享有相应份额的上诉理由,因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亦未主张上述款项,一审法院亦未对此予以审理,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理涉。

律师注: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亦未主张上述款项,一审法院亦未对此予以审理,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理涉。

综上,蔡某某、蒋某某、蔡某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结:

一审法院观点:

确定原告方某某系蔡某某一户安置人口之一;安置补偿以确权房屋面积结合人口因素;原告方某某系安置人口之一,故其为拆迁补偿安置款的共有权人之一,现原告要求分割拆迁补偿安置款,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因案涉拆迁补偿安置款系原告与三被告共有,故不属于(删节)夫妻共同财产,其二人在离婚时不能予以处分,且被告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已放弃对上述拆迁补偿安置款的权利,故对三被告上述抗辩,该院不予采纳。

拆迁补偿以房屋确权面积为依据,结合住户人口进行补偿。

被告蔡某某一户(删节),该确权面积与原告无关。

据蔡某某一户被拆迁房屋确权面积,原告方某某的人口因素影响以及原告在增加的1个安置人口中享有的份额,同时考虑到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20%的奖励,该院酌情确定原告方某某对蔡某某一户拆迁安置拆迁补偿安置款中享有(删节)元的份额。

二审法院观点:

上诉人蔡某某一户拆迁安置基本人口为蔡某某、蒋某某、蔡某乙、方某某4人,加计人口为1人,且根据拆迁政策,案涉拆迁补偿以房屋确权面积为依据,结合住户人口进行补偿。

一审法院据此并考虑到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20%的奖励,酌情确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蔡某某一户拆迁安置拆迁补偿安置款中享有336000元的份额,合理有据,并无不当。

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亦未主张上述款项,一审法院亦未对此予以审理,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理涉。

来源:裁判文书网——(2017)浙06民终4073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