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虽小,权力不容小觑。地处城郊的前进村是远近闻名的富裕村,村书记张某某在村中专横跋扈、一手遮天,把手中的职权当成了为一己谋取私利的工具,从破纪到破法,最终一步步滑入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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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某在任村书记期间,村务长期不公开,他指使村文书在没有聘用更夫的情况下,以支付更夫工资的名义,冒领工资款2.7万元,用于核销该村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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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某某非法出让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造成经济损失4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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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村文书采取虚做本村工程项目的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154.3万元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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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因犯职务侵占罪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纪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