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久没给大家讲过理赔案例了,今天讲一个。
通过案例分享,一则可以简单的了解保险法,二则后期真的不幸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参考。
话不多说,来看案例。
1
2020年5月18日,李某买了份百万医疗险,年保额200万。
2020年11月30日,李某因右肺癌住院治疗,
因化疗反应重,医生建议通过基因检测,来评估能否靶向药治疗。
但该医院没有基因检测设备,于是李某通过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花费18300元。
出院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正常赔付了住院治疗费用,却对第三方基因检测费用进行了拒赔。
理由有2条:
1、未在二级及以上的医院进行检测。
根据条款规定,对医院的限制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而李某去的第三方检测公司不符合规定。
2、基因检测属于检测费用,不属于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
李某和保险公司沟通无果,便将保险告上法庭。
法庭上,李某认为,关于“基因检测费用不属于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这一点,保险公司并未在保单上予以体现,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当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定:
1、只赔付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住院费用,是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不能举证对该条款进行过明确说明和提示义务,应当无效。李某之所以去第三方检测中心,进行基因检测,是因为该医院没有相关设备,行为合理,应予支持。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基因检测费用,是李某基于医嘱建议用于癌症辅助治疗,是当前癌症治疗合适且必须的、有医嘱的合理费用,应当赔付。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1830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
二审法院因保险公司证据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号:(2022)辽04民终1081号
2
案例说完了,我们聊聊医疗险内的“合理且必要”的规定。
根据条款规定,合理且必要应该满足6个条件:
指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或服务、使用器械或服用药品符合以下条件:
1)医师处方要求且对治疗被保险人疾病或伤害合适且必需;
2)在范围、持续期、强度、护理上不超过为被保险人提供安全、恰当、合适的诊断或治疗所需的水平;
3)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
4)非主要为了个人舒适或为了被保险人父母、家庭、医师或其他医疗提供方的方便;
5)非病人学术教育或职业培训的一部分或与之相关;
6)非试验性或研究性。
(各家保险公司条款解释稍有不同,但差别不大)
比如,病例写的是心脏疾病,结果却开了癌症靶向药,这就不合理。
再比如,医嘱开了三个月的药,自己却买了半年的,这就不必要。
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设立“合理且必要”的规则,是防止被保人过度就医和骗保,有其合理性。
但是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合理且必要的范围,一切都由保险公司单方认定,就容易造成保险公司滥用该条款的现象,比如上述“基因检测费用不属于医疗费”的拒赔理由。
对消费者而言,针对这种规定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只能接受。
我们只能尽量减少这种损失,做检测、买药、治疗前先和保险公司沟通沟通,确定哪些可以报销,哪些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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