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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用人单位为了激励劳动者的积极性,往往会有相应的激励计划。常见的有销售人员的提成,业绩奖金;研发人员的项目分红;营销人员的项目奖金。从企业端看,这类都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的短期利润分享计划,也有的直接就计入每个月的应付职工薪酬。但是有些项目奖金由于约定时没有形成书面的协议,最终职工离开也没有拿到过该笔奖金,或者虽然有内部明确的通知和书面协议,但是企业往往以未经考核或者单位未经确认为由拒绝。
很多劳动者出于时间成本,和对法律的不了解导致自己放弃了这部分权益。现在最新公布的最高法第32批指导性案例中着重提到了该种类型的劳动者权益是怎么依法支持的。
案例简述
彭某某20X7年2月入职某城开公司担任投资开发部经理。根据公司之前制定的《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制定了《会议纪要》确定了奖金分配方案报公司审批。在彭某某履职期间,先后引进六个商品房投资项目,并分别提交了奖励申请。直到彭某某离职,公司未发放项目奖金。彭某某经劳动仲裁后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项目奖金168万余元。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彭某某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改判城开公司支付彭某某125万余元的项目奖金。
裁判主旨以及适用法律解读
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符合奖励条件的劳动者主张获奖条件成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奖励办法》设置的奖励对象来看,投资开发部的主要职责和在项目中的起到主导作用,是适格被奖励的主体。从奖励条件看,投资开发部已成功引进六个项目符合《奖励办法》的申领条件。公司主张其引进项目有亏损,部分项目给公司造成损失,以及尚有审批未完成项目都不是拒绝支付奖励的理由。并且公司并未出示证据显示彭某某在工作中的失职行为以及项目亏损情况。奖励申请未经审批或审批程序未完成也不构成拒绝支付项目奖金的理由。
综上,法院认定案涉六项目奖励的条件成就,城开公司应当依据《奖励办法》向彭某某所在的投资开发部发放奖励。
实务建议
从企业会计制度的层面,短期利润分享计划就归属于应付职工薪酬,是员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在《奖励办法》明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项目亏损,失职等证明力不足的说辞不构成公司不支付奖金的合理依据。自身审批流程的未完成也并不能抗辩应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劳动者在此种情况应该大胆主动的要求公司履行奖励办法的承诺,支付项目奖金,绩效奖金,以及各种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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