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非法行医是涉诉医美机构的两大突出问题,朝阳法院副院长郭莉蓉公开表示。
一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对《大美界》表示,医美纠纷发生率高,主要有六原因:
一是,医美行业准入门槛相对偏低。
二是,医美机构管理水平相对不足。
三是,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漠。
四是,医美从业者规范培训不够。
五是,医美行业未实施会诊、三级查房等医疗质量控制制度。
六是,求美者消费高、需求高。
本文为《大美界》原创
作者 | 王二
医美纠纷发生率伴随着投诉量的增加而“水涨船高”。
医美行业5年间投诉量增长近14倍!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官网投诉数据显示,2015年到2020年,全国消协组织收到的医美行业投诉从483件增长到7233件。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医美纠纷案件数占同期医疗纠纷案件数的比例逐年上升。
2016年,北京朝阳法院受理的医美纠纷案件数占同期医疗纠纷案件数的比例比例为10.8%,到了2020年,该比例上升至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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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朝阳法院审结的195件医美纠纷案例中,涉及面部整形的占比最高,约为52.9%。其次为美体塑形类和皮肤美容类,分别占比20.4%和15.6%。
当下医美风险事故频发,很多医美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甚至出现恶性事件。
一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对《大美界》表示,医美纠纷发生率高,主要有六原因:
一是,医美行业准入门槛相对偏低。
二是,医美机构管理水平相对不足。
三是,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漠。
四是,医美从业者规范培训不够。
五是,医美行业未实施会诊、三级查房等医疗质量控制制度。
六是,求美者消费高、需求高。
“面对纠纷的苗头,很多医美机构采取的主要方法就是能拖则拖、能推则推、能赔就息事宁人,这样都不是正确的处理方法。拖,患者不满意。赔,医疗机构不白赔,一定要向医生追偿,容易造成医生的不满意。只有维护医患双方权益,才能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对《大美界》说。
值得一提的是:医美纠纷并不是随着医美机构的出现就相伴相生,它是不断提高的医疗服务不能满足求美者日益增长的需求而出现的矛盾。
透过三个医疗美容纠纷典型案例,分享避免医美纠纷启示录。
案例1
掩人耳目
拒绝提供病历被判定过错
原告:黄小小(化名)
被告:A咨询公司、B医疗美容诊所
黄小小经A公司介绍到B医疗美容诊所做隆鼻整容手术。
术后,黄小小被诊断为“鼻中隔中上端穿孔”。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黄小小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和B诊所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整容手术费共计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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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黄小小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因B诊所无法提供黄小小的就诊病历,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
依据法律规定,因B诊所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应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且因缺少病历资料导致无法发鉴定,进而导致无法查清“B诊所的诊疗行为与黄小小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案件事实。
故法院最终判决B诊所就黄小小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风险贴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如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因此,医疗美容机构应注意技术书写并保管好病历资料,避免纠纷发生后,因书写病历或病历资料保管不当,导致无法提供相关病历资料,被推定过错进而判定担责。
案例2
弄虚作假
虚假宣传引发纠纷
原告:孙薇(化名)
被告:C医疗美容门诊部(化名)
孙薇至C医疗美容门诊部行“耳软骨隆鼻尖术、鼻尖成形术、鼻翼缩小手术”。
术后,孙薇因术区出现血肿在被告处行“鼻部血肿清创术”。
孙薇认为,C医疗美容门诊部在其网站及电话咨询中进行虚假宣传致使其选择在A医疗美容门诊部处进行鼻部美容手术。
C医疗美容门诊部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范与诊疗常规,在缺乏相关技能的情况下擅自手术造成其鼻部肿胀、流脓、左侧凸起、呼吸困难等损害。
故将C医疗美容门诊部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在诊疗过程中对孙薇存在欺诈行为、医疗过错行为,并要求C医疗美容门诊部三倍赔偿其医疗费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C医疗美容门诊部系某公司投资设立的营利性机构,系门诊部,并非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且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级。
但C医疗美容门诊部在其网站上及向孙莉营销中宣称其系“某医院整形美容门诊部、卫生部三级甲等整形外快专科医院”、“某医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所属卫生部三级甲等整形外科专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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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薇为行鼻部整形术,全额自费向被告支付两万余元。
经鉴定,C医疗美容门诊部对孙薇的医疗美容过程中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过错,与孙莉左鼻前庭组织隆起致左侧鼻腔狭窄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C医疗美容门诊部的上述虚假宣传对孙薇选择在被告处进行鼻部整形产生了误导,构成欺诈,最终支持了孙薇对三倍赔偿医疗费的请求及其他合理的诉求。
⚠️风险贴示:
医美机构的虚假宣传极易引发纠纷。
建议医美容机构规范营销,确保营销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不虚构事实、不隐瞒真相、不夸大美容效果。
在经审批、核准的医疗美容项目执业资质范围内执业。
自觉抵制虚假宣传,避免因虚假宣传误导就医者,减少不必要法律追责。
案例3
偷梁换柱
擅自更换医美产品引争议
原告:徐小丽(化名)
被告:D医疗美容诊所(化名)
徐小丽到某医疗美容诊所做隆胸修复术。
术后,徐小丽被诊断为“右乳房假体破裂,乳房偏大”,并进行手术治疗。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徐小丽诉至法院,主张D医疗美容诊所违反合同约定,为其植入非合同约定品牌的假体,且假体来源不明,无法证明产品质量合格,故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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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假体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但因D医疗美容诊所无法提供假体产品识别码,且该假体已经停产,不能提供足够的样本数量导致无法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D医疗美容诊所在未征得徐小丽同意的情况下更换假体品牌,且无法证明实际使用的假体质量合格,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判决D医疗美容诊所退还徐小丽植入假体费用,并赔偿徐徐小丽因对其植入来源质量不明的假体出现“右乳房假体破裂,乳房偏大”问题而更换假体所支出的医疗费用等共计12万元。
⚠️风险贴示:
医美机构应使用来源明确、质量合格的医疗美容产品,保障所使用医疗美容含片的安全性。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规范病历书写及保管,及时将医疗产品识别码等相关信息粘贴入病历档案中。
朝阳法院副院长郭莉蓉公开表示,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虚假宣传、非法行医是涉诉医美机构的两大突出问题。
为了避免发生医美纠纷,医疗美容机构需加强和高度重视机构的合法性、合规性。
在医美纠纷苗头刚出现时,用专业的技术和服务的贴心的服务积极化解矛盾,才可能将伤害和损失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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