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全月无休下班后猝死,公司只赔36万,合理吗?

朱某是南通市康康公司的喷漆车间的一名普通员工,夏天是车间最难熬的时候,当地温度达到30度以上,但是该公司自2019年5月份以来,订单是源源不断,公司开足马力搞生产,员工更是加班加点,整个7月,康康公司的工人是全月无休,连续加班,经常加班至晚上八九点。结果在8月1日的晚上,朱某正常从公司下班,开着自己的电动车从公司北大门出发,开出去一分钟路程,就摔进了路边的农田中,他爬起来再次摔倒,就再也没有起来了。

后朱某家属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工伤的认定。

在输掉工伤认定一审、二审的官司之后,朱某家属又以侵权之诉将康康公司告上法庭,最后法院酌情认定公司承担30%责任。

我们来聊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在本案中,康康公司确实存在违法用工的问题,这是毋庸置疑的,休息权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正当权利,公司不能随意侵犯,而且要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得以实现,公司应当平衡工作和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也作了明确规定,公司不能随意安排员工加班。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小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至少休息一日。在本案中,朱某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加班时长近130小时,远远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长。

康康公司的违法用工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已经对朱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制造了相应的安全隐患,因此,公司的行为和朱某的猝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而,在侵权官司的诉讼中,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且公司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30%的责任我认为确实是有些低了。

其次,对于大家非常关心的朱某为什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问题,一般工伤认定的情形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在本案中,朱某是在下班后发生的伤害,也就不符合一般工伤的认定情形,那就只能从特殊工伤的认定情形来考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承担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工伤,因此,朱某的情形也不符合这样的情形。

还有一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可以认定工伤,但是在本案中,朱某的情形显然也不符合这个规定。

但是由于公司存在违法用工的情形,对于朱某的猝死有着高度的关联,因此,在侵权方面,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违法用工,应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