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7月的高温天全月无休,甚至是连续加班,结果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病猝死,这算不算工伤?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对这起发生在3年前的不幸事故,最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给出了彰显公平正义和充满温情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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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发师进厂打工,高温天全月无休加班130小时

在这起事故中遭遇不幸的朱某,之前跟妻子离婚后,女儿由他抚养,他与父亲老朱以及女儿小艮相依为命。为了缓解生活的压力,也为了多赚钱供女儿读书,朱某放弃原有的理发师工作,来到南通市一家从事环保装饰材料生产的私营企业康康公司上班,是喷漆车间的一名普通员工,主要负责搬运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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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下旬,南通当地天气炎热,最高气温均在30℃以上,更是有8天最高气温超过35℃。但康康公司的订单很多,车间一直在热火朝天生产,当年7月康康公司的工人全月无休,甚至经常加班至晚上八九点,据事后朱某家人提供的证据,朱某7月份当月加班时长达130小时。连续的工作导致身体疲劳,为悲剧的发生埋下隐患。

二、下班途中猝死,身亡地点距离单位300米

意外发生在2019年8月1日晚上8点零3分左右,朱某最后一个从康康公司下班,他骑电动自行车从公司北大门出发,刚开出去一分钟的路程,就摔进了路边的农田中,他爬起来继续向东开又在路口再次摔倒。这次,他再也没能爬起来。他身亡的地点距离康康公司北门仅300米左右。鉴定意见认为“朱某系因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同时载明“其生前工作劳累等情况可以是其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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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工伤被拒后,家属状告公司侵权

朱某不幸离世,家里留下年迈的父亲和年幼的女儿,非常可怜。家属先是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没有成功。因为朱某在下班途中突发疾病,并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的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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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工伤认定被拒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工人下班后身亡,只有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在下班途中遇到自己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身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朱某已经下班,离开单位,所以也无法适用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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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坚持为朱某讨个说法,后来在2021年以侵权之诉将康康公司告上了法院,认为朱某的身亡,康康公司负有责任。

朱某家属提交的朱某2019年7月份上班时间的手写记录显示,当年7月朱某每天均到公司上班,也就是全月无休,其中有21天加班至晚上八九点。家属请求法院认定朱某死亡与公司连续加班劳累有因果关系,并酌定公司的赔偿比例。

四、一审被驳回,二审法院依据高度盖然性认定公司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家属基于侵权的法律关系要求康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该证明康康公司存在过错和加害行为,以及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却没有拿出相应的证据,法院判决驳回朱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朱某家属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加班时长近130小时,远远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长限制,康康公司的违法用工行为显著增加了朱某冠心病急性发作的风险,对相应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让朱某连续加班,和朱某猝死有因果关系,依据的是高度盖然性的判断。所谓盖然性,通俗来讲,就是事实无法证明必定存在,但是很有可能。民事案件利用高度盖然性来判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让法官通过自由心证结合案情进行裁量。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虽然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的工伤认定条件,但康康公司应当对朱某的损害后果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酌情认定康康公司对朱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康康公司赔偿死者家属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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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判决让人感到欣慰,以法律的庄严,明确向社会公众传递价值取向:关心关爱职工,是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应有之义。作为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当关心、爱护职工,尊重、维护职工的人格利益,对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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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者维权,工伤和侵权可以双重选择

其实,这个案例可以说的话题还有很多。从维权的角度,我想再跟大家普及点法律常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继续往下看。

朱某这个案例,工伤认定这块没有得到支持,最后选择了侵权之诉来维权。工伤主张和侵权主张,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之间并不冲突,工伤主张得不到支持,不影响侵权主张的成立与否。有的时候,劳动者受到伤害,还可以既被认定为工伤,又有权得到侵权赔偿。

比如,劳动者下班途中遇到本人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方面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一方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肇事者赔偿。

又比如,劳动者在单位因为安全生产事故受伤,既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或者您有这方面的维权需求,请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