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应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以及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行为人要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则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过错推定的重要特征。医疗纠纷中的过错推定指患方只要证明医方存在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即推定医方存在过错。
在侵权责任案件中’过错推定作为特殊的举证责任分担形式,只能在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时适用。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纠纷中,受害人在诉讼中,能够举证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对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从本质上说也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其价值判断标准和责任构成要件也都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是一致的。
[[民法典1222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条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法律之所以在医疗责任纠纷中设立过错推定规则,其目的在于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居于优势地位的医疗机构滥用过错规则,从而使病人面临因病历造假等导致的举证难的不利后果。在出现过错推定情形时方可适用过错推定规则,从而保证程序正义’并兼顾实体正义。更重要的是,过错推定规则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如何举证起到了引导和指示作用。
作为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提供证据。如果在诉讼中称出现过错推定的情形,其仍要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才能使法院采纳适用过错推定规则,否则将要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民事诉讼法解释90]]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过错推定,医疗机构的反证
- 医疗意外:患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损害后果,可免责的意外事件
- 无法预料的原因或不能防范的。
- 一个合格的医生所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结合医学科学发展的状况综合认定
- [[民法典1224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条
-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 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参考案例:(2020)鲁01民终941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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