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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武汉市中院的一起冻结家族信托财产的案件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信托财产之所以被冻结,起因是另外一起不当得利诉讼案件。

该案的原告为杨女士,被告为张女士,

原告认为其配偶胡先生赠与张女士的财产,未经自己同意,属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其中就包括胡先生赠与张女士用于设立信托的现金资产。

#家族星计划#

在诉讼过程中,杨女士要求法院保全张女士财产,

法院遂查封、冻结了张女士名下的财产,

包括家族信托项下财产1180万元。

据新闻报道,张女士陈述该信托实际是胡先生出于法定抚养义务出资,

由张女士设立的家族信托《WM信托·福字221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

受益人为二人非婚生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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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托财产被冻结后,引起了财富管理业内广泛的关注,因为按照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及我国《信托法》的规定,除非具有《信托法》第17条规定,信托财产不得因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债务被司法强制执行。

同时,为了确保信托财产独立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95条还规定: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所以,在该信托的效力未被依法否认的前提下,武汉中院冻结信托财产是否违反了《九民纪要》第95条,受到广泛的议论与关注。

张女士作为其子(该信托受益人)的监护人提出执行异议。

最终,武汉中院裁定驳回异议,认为该冻结措施不涉及实体财产权益的处分,不影响信托期间内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只是不得擅自将委托人的本金作返还处理,不属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

该信托财产之所以被司法冻结,因为设立信托的资金来源在另案中存在争议。

基于我国的夫妻财产以共有为法定原则,已婚高净值人士在设立信托时(无论境内外),只要信托财产无法证明是个人财产,均需出具配偶同意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