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办函〔2022〕36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省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推进我市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省价工字〔2001〕39号)及《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14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城区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水价格分类及范围
我市城区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非居民用自来水、特业用自来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主要指城区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自来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托育机构用水,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监狱、看守所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盲人创办的按摩院及残疾人创办的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水,残疾人利用民用住宅在社区经营的食杂店、修理店、干洗店等用水,以及国家和省、市政府明确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业用自来水主要包括洗浴(含汗蒸、桑拿、水疗SPA等)、洗车、汽车美容、游泳馆、足疗、美容美发、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
二、价格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
1.我市城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执行阶梯价格制度,具体水量和价格分别为:第一阶梯为户年用水量120立方米及以下(户月用水量10立方米及以下),价格为每立方米2.60元;第二阶梯为户年用水量120立方米以上、180立方米及以下(户月用水量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及以下),价格为每立方米3.90元;第三阶梯为户年用水量180立方米以上(户月用水量15立方米以上),价格为每立方米5.20元。
特困户、低保户居民家庭实行优惠水价。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户、低保户居民家庭不实行阶梯水价,其生活用自来水按实际水量统一执行每立方米1.80元,上调部分(0.30元)市财政给予补贴。
2.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阶梯水价以年度作为计量缴费(结算)周期,阶梯水量按年度周期计算水量分档基数,按月缴费,年度清算;价格为供到终端用户的价格,不区分楼层等因素。对在年度中,居民用水户发生房屋转让、人口变更、新装水表等变化,按月核定各阶梯水量分档基数,次年起重新以年度周期核定各阶梯水量分档基数。
3.以3人及以下为居民家庭基本用水户,每超1人第一档水量年增加40立方米,第二档水量年增加60立方米。家庭人数超过3人以上的用水户,可持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地址与水费帐单地址相符的《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到当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增加分档水量基数。相同人员不同用水地址不得重复申请。居民用水户户籍发生变更应及时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二)非居民用自来水价格。
非居民用自来水价格为每立方米4.75元。
(三)特业用自来水价格。
特业用自来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5.50元。
三、其它事项
(一)执行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的非居民单位,不执行阶梯水价,按照居民生活用自来水平均价格每立方米2.76元执行。
(二)居民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用水价格按照《吉林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9〕第4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和生活用水应当单独计量。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单独计量而采取混合计量方式的,按照生产、经营用水价格收取水费”规定执行。
(三)凡市水务集团不能对居民生活用水供水到户,采取总表计量的执行第一阶梯水价每立方米2.60元;由相关单位负责供水到户的由市水务集团按实际收费水量在水价中留给转供单位每立方米0.45元作为转供费用。
(四)趸售水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为每立方米1.85元(下浮不限)。
(五)城区自来水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备地下水源水资源费按调整后各类自来水价格的80%征收。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标准相应调整,执行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的非居民单位用水为每立方米2.56元;非居民用自来水为每立方米4.55元;特业用自来水为每立方米15.30元。
四、相关要求
供水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降低供水成本,严格遵守价格政策和明码标价规定,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我市提供优质、安全的生产、生活用水。
五、执行时间
此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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