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推动新媒体、自媒体公众信息服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海港区委网信办组织开展属地网络新媒体、自媒体新一轮备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

2022年7月28日—8月18日,进行集中备案登记。

二、备案对象

1、在微博号、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号、搜狐号、网易号、一点资讯号、抖音号、快手号、58同城(同镇)、小红书等各类网络平台注册的新媒体、自媒体账号;

2、自主开发的各类APP。

三、备案范围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应备案登记:

1、海港区范围内,以公司或个人名义注册、运营的新媒体、自媒体账号和APP;

2、海港区以外,账号名称中包含“海港区”和海港区所属乡镇、村、街道等名称、别称或其它显著本地特征的;

3、在平台注册时账号所属公司或者账号运营者不在本市,但所发布的信息内容主要涉及海港区行政区域内的。

4、原来备案过,备案信息有更改的。

注:

1、其中,微博账号、抖音号、快手号、头条号备案条件为粉丝量500以上的账号;

2、海港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学校以单位名义注册的新媒体不参与此次备案。

四、备案方式

下载附件《海港区网络新媒体自媒体备案登记表》,认真填写并发送至邮箱:hgqwxb2019@163.com,邮件标题格式为“xxx备案登记材料”。

注:

1、主体为公司的账号,需提供(1)《海港区网络新媒体自媒体备案登记表》电子版及公司盖章后的照片;(2)营业执照照片;

2、主体为个人的账号,只需提供《海港区网络新媒体自媒体备案登记表》电子版及个人签名后的照片;

3、若开办多个APP或新媒体、自媒体账号,每个APP和新媒体、自媒体账号都需登记备案。

五、其他要求

1、各网络新媒体、自媒体运营者要高度重视此次备案登记工作,海港区委网信办将依法依规加强对新媒体、自媒体公众信息服务业务的监管和指导。

2、填表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表格,并对表中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本次集中备案登记结束后,新开设的APP、各类网络新媒体、自媒体应在注册一个月内完成备案登记。如有名称、主体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应从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进行备案登记。

4、具体事项联系海港区委网信办,电话:(0335)3550759。

海港区委网信办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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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区网络新媒体自媒体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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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信海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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