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的研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高频犯罪,在企业家犯罪的前十大罪名中列第二位,仅次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之所以突出,与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较快、资金需求旺盛,但融资难等问题突出有很大关系。在市场经济社会,企业或个人为经营发展采取融等行为本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但在我国,却主要依赖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客观上束缚了企业或个人的发展。虽然近年来国家逐渐放松了这一管制,但企业从总体上融资难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企业或个人为解决资金需求,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往往会通过向社会公众借款解决资金问题。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实践中的表现非常复杂,往往与正常经营联系在一起,不少企业或个人为了开展经营活动进行的融资活动也面临被认定为触犯本罪的风险。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业或个人应高度重视这一罪名,将正常经营、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分开来,避免陷入犯罪深渊。
定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应当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量刑: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该条系经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量刑由之前的两档改为三档,增加了以前没有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最高法定刑刑期由之前的十年变更为十五年,取消了罚金的数额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至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因该罪名刚修正的缘故,现在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
辩护:
辩护律师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进行辩护时,除了要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以外,更要遵从立法本意,从事实上严格把握,严格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和私募行为及企业正常经营和融资行为与犯罪行为。对于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大量消费者提供资金进行购买的行为,尤其要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要注意从企业和购买人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从企业方面,重点要看其是否提供了真实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为消费者提供不符合正常交易的高额返利;从消费者角度,重点要分析其购买是为了接受其商品或服务,还是以获取高额回报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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