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一老汉被查出患有肺癌,到银行取钱时候发现,自己卡上的101万不翼而飞,一怒之下把银行告上法庭,法院最后的判罚结果让老汉痛哭流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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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回顾

刘老汉今年70岁,最近呢一直就咳嗽,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医院进行了检查,这一查不要紧,查出了肺癌。

听到这个结果,老汉感觉像晴天霹雳一般。在家人的劝说下,刘老汉决定接受治疗,毕竟自己卡上还有101万,这可是自己一辈子的积蓄。

当刘老汉到银行后,他让柜台专员把卡上的101万全都取出来。但是柜员在电脑上一顿操作后,告诉他,那个卡上只有几毛钱,根本没有101万。

刘老汉听到这,差点没昏过去。他焦急的跟柜员说,这可是救命钱,千万别弄错,这卡上明明有101万,怎么会没有呢,这都是自己一辈子省吃俭用攒下的,就是为了不时之需,怎么会没了呢?

但是柜员反复查看后,卡上确实没钱,刘老汉扑通就坐地上,失声痛哭。他随后冷静下来,认定这银行卡肯定被盗刷了,那么银行就有责任,他要求银行赔付101万。

银行则说,刘老汉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银行的责任,所以拒绝赔偿。

刘老汉三番五次的到银行讨要说法,但是银行方面每次都说和他们无关,每次转账都发了短信提醒,都尽到了义务。

刘老汉没办法了,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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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情分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刘老汉说,自己的手机都是最老的那款老年机,自己从来都没有开通过银行转账业务。每次取钱自己都是到柜台的。而且自己也从来没离开过北京,银行卡也没给过别人。

然后自己还拿出了购物小票证明每天都在北京,没有出去过。

而且,刘老汉认为银行肯定有问题,自己从来没有收到任何短信提醒,银行也没提供这个卡在异地被刷过的记录。

银行辩称,刘老汉拿不出证据证明银行卡被盗刷,是银行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银行表示,银行尽到了短信提醒义务,包括百万存款转账。刘老汉提供的小票无法直接证实其在北京,小票不能证明就是他本人持有的。

刘老汉要求银行提供异地交易视频,但因时间久远且异地存储,所以无法提供。

银行查询发现刘老汉银行卡多地交易记录,推测可能是异地用卡时卡号密码泄露被盗刷,因此,刘老汉应自行承担卡被盗刷的责任,和银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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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院判决

后来法院经过调查取证,觉得银行提供的证据认可,而且确实银行也尽到了提醒义务。同时认定刘老汉的证据也无法证明那100多万转账不是本人操作

根据《合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银行与储户之间通过储蓄合同建立起服务关系,银行应在保障储户财产安全方面承担相应的义务。

鉴于银行已及时履行提醒职责,而刘老汉未能采取冻结银行卡等必要措施,存在严重行为失误,从而导致存款被转账。

最后,法院驳回了刘老汉的诉求,判处银行无责。

刘老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