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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篇中,我们向读者介绍了什么是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管辖法院、申请执行时效、提交材料、申请被裁定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时的救济途径以及在涉及担保、利息等问题时的处理方法。本篇我们将继续围绕“公证债权文书”展开介绍:被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相关问题,以期读者对公证债权文书有更为全面的了解。

01 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依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公证程序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另一种是执行法院认定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可主动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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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主要讲一下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程序问题。

1.可以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

公证程序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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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证债权文书存在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问题的,被执行人应另行提起诉讼。

2.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程序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同情形下有相应的期限要求,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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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同一被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不予执行事由在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知道的,被执行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3.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审理程序

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调阅公证案卷,要求公证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或者通知公证员到庭说明情况。

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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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理期间的执行问题

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法院可以准许;但若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5.被裁定不予执行、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的救济措施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对于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应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方式进行救济。上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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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前文我们讲述了公证存在程序问题等情形时,被执行人应通过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的方式进行救济,执行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决定是否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当债权关系存在实体问题时,债务人应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1.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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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理期间的执行问题

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法院可以准许;
但若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3.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诉讼的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予执行理由成立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当事人同时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