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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已进入盛夏,暴雨频发,如果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即便是因为罕见的灾难性自然天气导致业主的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物业公司负有赔偿责任。本期栏目邀请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刘军律师结合案例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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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拖欠物业费被所在小区的某物业公司起诉,但由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对于小区内其他业主私自挖菜窖改变小区排水管线,导致小区内排水受阻,造成杜某车辆因罕见的特大暴雨被淹,损失5万余元,杜某以此为由抗辩并提起反诉。

【法院认为】

1.《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主体,其承担的是小区公共部分物业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小区地下车库管理系其管理范围的一部分。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业主私自开挖的违章菜窖疏于管理,物业管理存在瑕疵,导致特大暴雨时地下车库被淹、业主车辆受损,二者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考虑当时特大暴雨的不可预测性、物业公司组织救灾表现及其对违章菜窖的疏于管理,依民法典等价有偿和公平合理原则,即权利义务对等,综合考虑物业过错程度、收取物业管理费标准等实际情况酌定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以杜某应缴纳的一年度物业管理费为限,判决杜某支付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赔偿杜某20000余元。

【律师看法】

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负有一定的风险防范及提醒义务,在业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遭受财产损害时,如果存在因果力,那么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在酌情确定赔偿责任及范围时,应当遵循物业公司管理瑕疵程度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律师提醒业主们注意,即使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存在疏忽于过错,但这些均不是拒绝缴纳物业费的合法理由,业主维权的合法途径是成立业委会,如果没有业委会可以通过街道、社区、物业办等组织进行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