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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民法典》实施前后关于“保证”的相关约定

《民法典》中合同编新设“保证合同”一章,相较于《担保法》有较多的变更,其中,比较明显的一大新增内容为:在《民法典》实施后,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不再是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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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关于保证的一些常见问题(上)

  • “保证”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向债权人连带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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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关于保证的一些常见问题(下)

  • 什么是“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无论是约定或法定,保证期间均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起算

(1) 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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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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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保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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