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男,1966年生,小学,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为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东风镇**村*组**号。2021年11月1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购买了同村村民侯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位于陇县东风镇焦家坡村五组栎树湾的12株杨树。随后,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杨某某将所购杨树采伐。在采伐过程中,杨某某又将同一地点村集体所有的4株杨树盗伐。杨某某将采伐的林木贩卖后获利2660元。经陇县国有八渡林场出具的调查报告认定,位于陇县东风镇焦家坡村五组栎树湾被采伐杨树12株,采伐蓄积量合计13.5755m3,出材量5.6587m3。位于陇县东风镇焦家坡村五组栎树湾被采伐杨树4株,采伐蓄积量合计4.792m3,出材量2.3354m3。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我国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村集体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