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资金投入到具有市场潜力的项目或公司,从而收获更多社会财富,是所有投资者的期望。当股权投资人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时,其股权多有被非法转移和占有的风险。

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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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天公司成立之初,史某持股60%,崔某持股40%。2019年10月,史某去世。史某的配偶朱某发现,登记在史某名下的公司股权已经被变更登记到他人名下。同时,朱某在工商档案中发现2份《股权转让协议》和1份《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将史某名下6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华鑫公司和康某。

朱某认为,上述股权转让史某并不知情,且3份文件中史某的签名均非本人所签。后朱某和其子以继承人的身份共同将硕天公司等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登记在史某名下的60%股权中的45%归朱某所有,15%归史某之子所有,并要求硕天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法院经审查认定,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均非史某本人所签,属无效。故判决硕天公司45%的股权属朱某所有,15%的股权属史某之子所有,硕天公司应在10日内进行相应变更登记,华鑫公司和康某配合办理。

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

  • 原始取得,是指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或增资中认缴公司注册资本取得股权。

  •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对股权的受让、继承、接受赠与、析产等方式取得。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主要类型

  • 股东与公司间诉讼,如针对股东资格是否存在产生争议。

  •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诉讼,如基于股权代持而产生的股权归属争议。

  • 股东与股东间诉讼,如对各自的出资份额、持股比例产生争议,或基于对赌协议所触发的股权比例调整产生争议。

  • 股东资格的消极确认之诉,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具有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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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工商登记机关对于股权变更文件的审查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这也使得通过伪造签字非法转移、侵占他人股权的不法行为有机可乘。事实上,通过伪造签名,制作虚假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无效。因此,即使已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权利受侵害的股东仍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和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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