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之战》昨晚的保险理赔案,丰盛拼尽了全力,为了争取到更多的保险赔款救孩子,却因为保险公司最后一份关键证据,让案件遭遇重大危机,问题出在了哪?对,就出在了保险拒赔的重灾区-未如实告知。
剧中,保险公司拿出了一份刘素宁和万春明这对母子在投保时的申请报告,其中保险公司询问“在过去的一年中,被保险人是否抽过烟、雪茄”,投保人回答“否”。之后,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投保人的儿子万春明和哥们聚会时抽烟的照片,且从哥们陈刚处了解到被保险人万春明在投保前已有五年的烟龄,保险公司据此拒赔。对于剧中这个结果,大家怎么看?鉴于因“未如实告知”被拒赔的案例占比实在是太高了,我们通过这个剧再谈一下如实告知义务中比较有意思的话题。
第一、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谁?
《保险法》第16条第1款仅规定投保人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那么像剧中这个单亲妈妈作为投保人,给孩子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被保险人是否也应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现在很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上,也会让被保险人在如实告知的签字栏签名,那么假如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会不会产生拒赔、保险费不退等后果呢?我认为,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即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只能是投保人,法律并没有给被保险人设定义务,且被保险人亦不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因此,让被保险人同样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
第二、既然被保险人不是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如果投保人确实不知道被保险人存在不符合承保条件的风险,法律是否给予保护?
剧中,这个妈妈貌似真的不知道自己的儿子有吸烟史。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例子也太多了,孩子们怕被家长发现吸烟而受责备,最安全的做法就是隐瞒。所以,比起投保人,当然最了解自己的身体和各方面情况的是被保险人本人,法律之所以设定投保人具有如实告知义务,就是法律默认投保人了解被保险人的情况。当然,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也就是说,告知义务的履行也要考虑投保人是否有过错,而不是只要客观上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就要承担不利后果。那怎么理解投保人有过错呢?故意,简单理解就是明知而有意不告知,本案中的妈妈显然不是这种情形,司法实践中,故意的情形,基本可以接近于欺诈。与此相对应,重大过失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因重大过失不知道该情况的存在;第二、知道相关事实的存在,但不知道其重要性而未如实告知;第三、知道相关事实也知道重要性,但因各方面原因未准确告知。判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是构成重大过失承担不利后果,还是仅仅是轻微过失,法律应该予以保护,这本身就不容易,可能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推论,考虑的因素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生活在一起,生活的紧密度如何,是否有证据证明投保人陪同被保险人进行过体检等等。如果综合各方面因素,可以得出投保人确实不知道相关情形的结论,我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反而应允许法律的保护。
第三、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长期吸烟是脑梗的主要诱因之一,这个情形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应以正常的大多数保险公司的立场来衡量重大事实的影响程度,应该是客观标准,也应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这方面的举证责任。
综上,千万不要小看如实告知这个事,像剧中这种在ICU急等救命钱,就是因为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真实案例可是比比皆是,其实也并不复杂,大家只要记住别说谎,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就可以了,毕竟,诚信才是保险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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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私人财富管理律师;家和国瑞家族办公室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北京市律师协会保险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宣讲团讲师;今日头条民法典普法官;北京电视台大型法制栏目《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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