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赵先生是一名商人,通过早年的艰苦奋斗已经获得了不错的社会地位和财富。随后就在郊区买了一套别墅以供休闲,为了照看别墅赵先生特意买了两条狼狗。因为孩子的上学问题,赵先生一家在城里的时间久一点,突然某一天别墅邻居打电话给赵先生:赶紧来你别墅看看吧,你家的狗咬死人了,出人命了。挂断邻居的电话后,赵先生顿感不妙立即开车前往别墅一探究竟。

到别墅后,眼前的一幕让赵先生倒吸一口凉气只见一位男子倒在血泊当中,身上的衣服和肉都已经破损,明显有被狗咬伤的痕迹,见此情景赵先生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察到现场后进行了现场勘察,经查该男子为连某,之前有被行政处罚和拘留的经历,理由都是因为盗窃。不难看出连某是一名惯偷,同时公安机关对相关群众进行走访和查看监控得知连某本来想要盗窃别墅但是进去后发现有两条狼狗狂吠不已,随后便退出别墅。正常的逻辑应该是盗窃未遂便自行离开罢了,但是连某显然不服就找了两根骨头并且把骨头上涂满蒙汗药打算放倒狼狗再进行盗窃。这次果然成功了,将骨头扔给狼狗后狼狗瞬间中招都趴下睡去。谁知连某第二次进入别墅后,一脚踩在狼狗的尾巴上面,狼狗瞬间清醒直扑连某。就这样这名小偷被狼狗活活咬死。

凄惨的叫声吸引了邻居然后就发生了开头那一幕。最终警方认定排除他杀可能,不予刑事立案。见此情形,赵先生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主动向连某的家人赔偿四万元的损失,谁知道连某的家人不同意四万元赔偿,提出要支付六十六万的费用。

最后,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该案件当中,连某两次翻墙进入他人房屋想要行窃,在发现屋内有狼狗后依然进入,该行为已经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同时该狼狗属于正常饲养犬种并不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综上赵先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从刑事角度分析连某入侵赵某的家属于侵害不法权益,赵先生的狗咬死入侵者属于正当防卫。从民事角度分析:被侵权人自陷风险侵权人无需承担责任。

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连某也算是罪有应得了,本该踏踏实实的赚钱的年纪总想着一步登天用最小成本获取最大利益多么可笑。俗话说:赚钱的法子都在刑法里写着呢,你赚了有命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