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云南,毒品犯罪的入境之地。在四月的某一天,云南曲靖警方收到一条线人的线报。线报中提示毒贩利用快递运毒,收件人是某某。收到线报后警方立即开展调查,经查收件人邓某,目前是怀孕状态。号码为前四天申请的申请完毕两天后收到快递包裹信息。这一看就是有问题的情况,为了抓捕毒贩警察提前在收取快递的地方布满警力。

4月17日下午2点的天气显得格外炎热,一位警察额头上的汗水已经分不清是热还是紧张。突然远处走来一个女士向着快递点走去,根据调查显示这位女士就是取快递的邓某。正在此时警察们一拥而上邓某被当场查获,随后发现邓某取的包裹里有7袋白色粉末,化验后是海洛因,净重达到3.5公斤之多。(数量特别巨大,必死刑)

看到邓某的落网警方感到大快人心,本以为邓某会被绳之以法但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警察目瞪口呆。

法庭审理当中,邓某一口否认自己的罪责。对于包裹里的毒品邓某声称自己不知道那是毒品只知道别人给了一百块让帮忙取快递,而且快递包裹上的手机号自己在几天前就丢失了已经没有使用了,被捕的那天邓某说准备给孩子买几件衣服然后回老家。

一审法院在听完邓某的辩解后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而根据《刑法》规定,运输毒品罪,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毒品而运输,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如果被蒙蔽利用运输则不构成本罪。

一审检察院也没有证据证明邓某是明知,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邓某无罪。

判决下达以后一审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该案发回重审。对此一审检察院做出有力证据证明邓某有罪:

1. 本案电话卡是邓某三天前办理的,刚办理的电话卡就丢失不符合常理。

2. 邓某称当天去给孩子买衣服,但是被逮捕时发现邓某既没有带手机,现金数量也不多。

3. 快递员称联系取件人时是男子接听的,随后不到两分钟邓某就出现了

4. 邓某被抓时称帮弟弟取快递,后面改口

5. 邓某的弟弟和父亲之前有被强制戒毒的经历,邓某应该对毒品有一定的了解。

法院重审后认定邓某不知毒品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应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邓某参与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达3.5公斤左右。数量巨大。但是,我国《刑法》第49条同时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判决邓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其实邓某算聪明的,她用怀孕逃避死刑的执行。但是不管怎么说毒品类犯罪在中国大地上一直是零容忍的状态。不管你是谁只要你敢伸手,那你就准备好挨打。

其次对于犯罪的主客观一致原则要求我们主观上的认识要和干的事情一致,如果你无法自圆其说那等待你的依旧是法律武器的无情制裁。

你知道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