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不仅要遵守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守市场退出机制。恶意注销公司以逃避债务、侵夺债权人或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将触发清算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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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顾某在公司上班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该公司未依法为顾某缴纳社会保险,并在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即被注销。公司唯一股东王某在注销登记申请书上承诺,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后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对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清算时应依《公司法》将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本案中,公司注销时未书面通知债权人顾某,属程序违法,对顾某造成损失。因此,判决王某对顾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01

清算组的职权和责任

通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的主要职权包括: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依《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

主要争议焦点——是否善尽通知义务

清算组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职权时,“通知”的对象是已知债权人,“公告”的对象是未知债权人。实践中,以公告代替向已知债权人进行书面通知,或在清算组不能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债权人的情形下,清算组将被认定存在过错,并对因其过错导致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受偿债权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03

清算中其他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形

(1)股东尚未完成注册资本缴纳;

(2)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3)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4)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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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恶意注销公司的方式逃避债务、侵夺债权人或其他股东权益时,权益受损的债权人或股东有权起诉要求清算组成员(包括公司股东和非股东)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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