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人者,人亦善之。”善良是这个世界上最为美好的品质之一,我们从小就被教育为人要善良,对于需要帮助的人,要及时伸出援手。好人会有好报,行了善事自然也会得到别人的感激,可如果因为做了善事反而害了人,该如何是好呢?是不是要为自己的善良付出代价呢?
今天的案例就是这样一个故事,一5岁小女童跳舞时好心搀扶自己下腰后起不来的好友,结果由于没扶住,导致其整个身体重重摔在了地上,造成了下半身高位截瘫的严重后果。事后受伤女孩的父母将其告上了法院,索要214万,法院判了:一分钱都不用赔。这其中究竟发生了些什么呢?一切还需从头说来。
五岁的小丁是家里的独生女,和所有独生子女家庭一样,小丁是父母捧在手心里的宝贝,丝毫见不得她受到什么委屈,对于她的要求也是有求必应。所以,当小丁由于看到周围的朋友都去上了舞蹈班心生羡慕的时候,父母立即花大价钱把她也送进了舞蹈班。
虽然学习舞蹈并不是一件轻松事,经常会因为练功练得满身是伤,但小丁却没有退缩,依旧坚持了下来。父母看到自己的女儿对跳舞如此有热情,自然是十分高兴,打算从此坚持让她学下去,把跳舞当成特长培养。谁知,一场变故的发生,却永远夺走了小丁跳舞的能力。
这天,小丁和往常一样来到舞蹈班上课,老师今天教的正好是一个下腰的动作。随着老师示范完步骤,教室里的孩子纷纷在老师的指令下开始下腰。教室里上课的总共有19个孩子,老师要一个个纠正动作,在把她们一个个扶起,小丁由于站在不交角落的位置,老师迟迟没能将她扶起。
小张是小丁在舞蹈班上关系最要好的同学,二人平时跳舞时就经常会互相帮助,压腿什么的都是两个人一起,可以说既是好同学又是好搭档。所以,当小张看到小丁久久没被老师扶起,脸已经在长期保持下腰的动作变得通红时,便想着帮她一把,把小丁扶起。本来是一番好意,可是由于小张力气不够,扶到一半没扶住,小丁的背狠狠砸到了地上。
老师听到声音后赶紧上前查看,小丁虽然有些疼痛却看起来并没有什么大事,缓了一会儿便恢复了之前的模样,因此老师便没有在把这件事情放在心上,谁知就是这个疏漏,酿成了一场惨剧。
在小丁上完课回到家后,突然开始腰背酸痛,刚开始小丁的母亲还以为是她练舞时拉伤了腰,不会有什么大事,睡一晚说不定就好了,谁知第二天早上小丁直接没有办法起来床了。这可把小丁母亲给急坏了,她赶紧带着小丁去到了当地最大的医院进行检查,可一番检查下来却查不出任何的问题,小丁的症状却越来越严重。
没有办法,小丁的父母只好在当天下午又带着她去到了当时比较有声望的南京儿童医院。在这里,终于检查出来了小丁的病情,胸腰部脊髓损伤,而且伤情严重,导致了下肢瘫痪,也就是说,小丁这辈子就要在轮骑上度过,再也不能站起来了,不仅再也不能跳舞,甚至连正常的走路都没有办法做到。
这个结果让小丁的母亲十分难以接受,她想到小丁是在那次上完舞蹈课回来后便开始喊疼,看来女儿受伤一定与舞蹈培训机构分不开关系。为了弄清楚女儿受伤的真相,小丁的母亲去到了该舞蹈班要求调取监控录像进行查看,果然,很快就发现了小丁下腰时摔倒在地上的一幕。
真相大白,小丁的父母把舞蹈机构以及小张的父母告上了法庭,向其索要赔偿共计214万元。可想而知,小丁是在该舞蹈机构受的伤,并且该老师没有在第一时间告知小丁的父母她受伤的实情,导致其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对小丁的受伤有着难以逃脱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舞蹈机构作为一个营业性机构,由于没有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的义务,造成了小丁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小张由于未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该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她的父母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小张的父母是否要为小张没有扶住小丁的行为承担责任呢?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了舞蹈机构承担九成的责任,小张的父母承担一成的责任,两方都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二审法院虽然在对于舞蹈机构的判罚上没有改变,但是对于小张父母的判决却有不用的看法。二审法院认为,小张是出于好心对小丁施以援手,根本就没有任何主观伤害的想法,也没办法预料到自己行为会造成小丁的受伤,所以改判了对小张父母责任的划分,宣布小张无罪。
一次好心之举,却换来了一场悲剧。善良的小张差点因为自己的无心之失担上罪责,可怜的小丁因为一场谁也没有办法预料的意外永远失去了自由舞动的权力,实在是让人感到惋惜不已.
(回顾 5岁女童跳舞下腰被人搀扶致截瘫,父母索赔214万,法院判了一文涉及隐私,当事人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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