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本期栏目邀请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刘庆丰律师讲解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一、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关系复杂

依托于互联网+模式的新经济形态,各种生产要素与互联网相结合,催生了许多新的就业形态以及就业平台,如外卖配送平台、网约车平台、家政平台等。新的就业方式一方面拓宽了劳动者的就业道路,提供广阔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立法存在空白,该种形态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系的认定成为新话题。

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复杂多样,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直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平台企业给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接受平台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平台企业对劳动者接单的数量和时间做出规定,劳动者服从平台的安排。在此种情形下,双方自然成立劳动关系。

(二)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到平台企业工作。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与派遣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与平台企业形成实际用工关系。

(三)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达成某种协议,劳动者注册成为平台的“会员”,可以随时在平台接单不受限制,得到报酬后与平台分成。此种情形下劳动者与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以意思自治为基础形成的是普通民事合同关系,例如劳务、承揽等合同关系。

二、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判断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最直观的要素就是劳动合同。但是,双方没有签劳动合同并不表示一定不存在劳动关系,还要结合其他要素综合判断,以更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总结为劳动关系具有有偿性、组织性、从属性三个特征。

有偿性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组织性是指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支配和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性,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三、司法案例指导

甲公司是乙微信公众号的实际运营者,高某经中介介绍入职到甲公司任保洁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根据保洁订单的类型和数量决定,每月另有住房补贴和话费补贴。高某的工作区域由其本人向甲公司提出申请,工作完成之后需要将图片上传至微信公众号,并告知甲公司的员工;没有订单时,高某可以自由支配时间,但需要随时待命。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约定丙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并委派到甲公司进行保洁工作。高某从事保洁服务的接单数量和时间自由,可根据个人情况和主观意愿决定是否承接任务,可就工作区域和时间要求甲公司调整。2018年6月8日高某被甲公司口头辞退,高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法院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涉互联网平台用工这一新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综合审查各个要素。第一,高某与甲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第二,从工资构成来看,高某的工资均按工单数量乘以每单对应的单价计算;第三,高某的保洁任务虽来源于甲公司运营的互联网平台,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可调整或拒绝派单任务,有一定的自主性;第四,本案证据没有反映出平台经营者甲公司对保洁员的接单量、在线时长有明显的限制或要求。综上,从高某的工作形式和工作内容来看,其仅需根据接到的保洁订单提供劳动,工作完成后将工作成果上报,并根据工作成果取酬,在没有保洁派单时,可以自由安排时间,总体工作模式相对灵活;从微信聊天内容来看,保洁人员与甲公司之间就工作时间、工作区域等问题能够进行充分沟通,并据此加以调整;另高某获取报酬的方式为由丙公司代发劳务费。由此可见,甲公司与高某之间并非严格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外,由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可见,甲公司在用工时,并无与保洁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综上,高某与甲公司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故高某关于确认双方自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高某的工作模式和工作内容由高某自己决定,虽然高某从甲公司运营的乙平台接单,但是高某有权决定是否接单、什么时间接单,并且在没有订单时高某可以自由支配时间,由此可见高某与甲公司之间并没有形成人身依附性,因此高某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四、小结

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是劳动关系与其他用工关系最显著的区别。但要认定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还要综合考虑书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规定的其他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