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9日19时,潘某驾驶粤E*****车辆由西向东行驶至桂城某对开路段时,乘客忽视安全打开车门,其车辆右后门与招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招某受伤的事故。

二、法律分析

(一)争议焦点:

1、本案赔偿责任的认定?

2、保险公司应否对乘客开车门的行为承担保险责任问题?

(二)潘某在庭审中自认事故发生时在后座开车门的乘客是其朋友的远房亲戚,是13-14岁左右的孩子。

法院要求潘某提交该车上乘客及其监护人身份信息,但潘某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经释明后,潘某仍不能提交,表示不认识该乘客,只是其普通朋友的朋友的亲戚,当时受朋友口头委托顺路捎回家。

潘某表示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同意承担责任。

(三)法院经审理认为:

1、就驾驶员潘某而言,其忽视交通安全停靠车辆无证据证明在车上乘客开门时,其已尽安全注意和提醒义务,告知乘客不能妨碍他人同行,致使乘客开车门时碰撞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2、 就乘客而言,后座乘客开车门时亦负有安全注意的义务,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次要过错

3、就保险公司而言,乘客开车门致车外人员损害,与驾驶员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对受害人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综合全案考虑,法院酌定潘某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车上乘客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招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潘某对其与车上乘客的关系前后陈述不一,经法院释明后,仍未能提交乘客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导致法院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

由于潘某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且同意承担责任,法院予以照准,车上乘客对招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潘某承担,潘某可另案再向车上乘客追偿。

三、笔者思考

通过法院的判决

认为乘客开门致车外人员损害的赔偿责任由司机和乘客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是符合我们日常常理的。

因司机和乘客都同处于机动车一个整体之内

而司机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者

其驾驶经验

所负的注意义务和风险防控能力

都应高于乘客

理应对乘客在开门时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提供提醒义务。

而乘客在开门时注意左右的安全更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

因此对于乘客开门致车外人员损害的情形两者均有一定的过错,理应共同连带责任

四、结论

乘客开车门致车外人员损害,与驾驶员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对受害人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五、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

大家无论是开车还是乘车时

上下车时候要注意前后方的安全,

为了你和大家的安全着想

请不要鲁莽开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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