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下午,垦利区法院对原东营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李永峰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东营市纪委监委、垦利区纪委监委等单位干部、社会各界代表及垦利区法院部分干警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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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永峰利用其担任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东营市城发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东营黄河三角洲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东营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正县级干部、监事会主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463万元,其中105万元系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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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46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其中105万元犯罪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永峰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缴全部赃款,并为其可能判处的罚金刑提供了足额的财产保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永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李永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李永峰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135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永峰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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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区法院积极开展廉政教育“以案释法”活动,将廉政教育课堂搬到庭审现场,以案示警、以案释法、以案明纪,帮助干警切实增强了廉洁自律意识,提高了拒腐防变能力。 (通讯员:温国鹏、曾凡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