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很多企业存在“兄弟企业”“母子公司”等情况,所以也存在根据经营情况将劳动者转签,或者用工单位给劳动者更换劳务派遣公司的情况,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关系及相关权益都了解甚少。本期栏目邀请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孙婧律师结合案例进行讲解。
周某与A公司订立期限为2011年1月至2016年1月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被借调到A公司的关联企业B公司工作。合同到期后,周某与A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至2021年1月,并继续在B公司工作。2017年4月,A公司要求将周某转签至B公司,合同内容按原合同继续履行。2018年4月,周某再次被安排转签至关联企业C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至2022年4月。2020年4月,C公司与B公司、周某签订三方协议,再次将周某转签至B公司,合同期限仍按原合同执行,即2022年4月,并约定将周某从2011年起的工作年限全部计算至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多次的转签,用人单位并未支付经济补偿。2022年3月,B公司以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为由向周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周某向B公司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B公司未予置理。
周某申请仲裁,以自己已满足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B公司却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B公司支付赔偿金,工作年限自2011年1月起连续计算。
B公司辩称,公司与周某只签订过一次劳动合同,周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为2018年4月至2022年4月,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公司没有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仲裁委支持了周某的仲裁申请。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周某多次被用人单位转签至关联企业,轮流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能否合并计算?二、三家公司与分别与周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能否连续计算?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周某系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被转签至关联企业,符合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且前两家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并未支付经济补偿,周某的相应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每份劳动合同之间是连续的,但与周某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同,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不能连续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周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未发生变化。用人单位有恶意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嫌疑。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
本案综合来看:周某符合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2011年1月至2022年4月,连续工作满10年,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辽宁省对于这种用人单位之间这种恶意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那么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一、明确劳动关系的主体、入职时间、转签原因,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二、如需转签,要与用人单位协商转签后的工作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标准、工资结构、社会保险、补偿金等,且尽量明确到书面协议中,并保留协议和劳动合同。
三、尽量了解用人单位和被转签单位或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并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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