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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中,如果遇到了业绩不好的员工,影响了工作任务的完成,这种时候,一般企业会选择通过调岗的方式来解决,给双方一个缓冲的时间,也给了劳动者再次证明自己实力的机会。那么,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能随意调岗吗?员工是否可以拒绝调岗呢?本期栏目邀请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林杰律师结合案例进行解读。
王某于2020年3月进入某公司财务部工作,该公司的财务部下设三个项目组,王某在其中一组中担任会计核算专员,月薪为10000元。工作一年后,公司发现由于王某工作马虎,经常报送错误数据导致公司报表错误,受到总公司通报批评。2021年4月,财务部对员工进行半年度考核时,王某考核为不合格。由于其他几个项目组组长都不愿意王某加入其团队,财务部与人事部协商后,将王某的工作岗位调至客服部,担任客服专员,月薪为4000元。
但王某表示客户专员的职位和其原来的岗位差别过大,因此不愿意到客服部上班。人事部在多次敦促王某报到后,王某仍不愿意到客服部上班。于是公司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连续旷工,向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王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审理结果】
庭审中,公司认为,由于根据公司的规定,员工考核不合格的,公司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因此,公司的调岗决定合法有效。王某在接到公司的调岗通知后,拒绝到岗,连续旷工数天,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构成严重违纪,因此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将其从技术类岗位调整到行政类岗位,其工作内容和对员工的要求与之前的岗位完全不同,其目的就是为了让自己主动辞职。因此,公司违法调岗在先,自己不上班的行为不属于旷工,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虽然用人单位有权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调整工作岗位,但其调岗必须有充分的合理性。本案中,调整后的岗位与王某之前的会计岗位缺乏关联性,因此公司的调岗决定无效,王某不到新岗位上班的行为不构成旷工,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裁决支持了王某的申诉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举出了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某不能胜任会计的工作,但在实际调岗时,却忽视了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岗位调整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即调整后的岗位应与调整前的岗位有一定的关联,并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专业和技能相适应。王某原来的岗位是会计,月薪为10000元,享受着较高的薪资待遇,而变更后的客服专员的职位,其工作内容和性质与之前会计的岗位都完全不同,月薪也降至4000元,仅为原来的40%。由于前后岗位缺乏一定的关联性,公司的调岗行为被认定不具有合理性,因而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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