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沧州市委市政府、渤海新区黄骅市关于散煤治理工作要求,现就全区散煤管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运输、囤积、销售、使用散煤。

二、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直销到户、游击兜售、网上销售、隐蔽使用散煤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全部依法查扣没收,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三、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不如实回答执法部门调查询问,提供虚假信息,擅自转移、隐匿、损毁执法部门查封财物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识大体、顾大局,自觉抵制使用散煤,积极配合、参与打击散煤违法违规行为。

五、积极鼓励群众举报运输、囤积、游击兜售、电话销售和网上销售散煤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视情况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0317-5897217 0317-5897199

大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