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解答
用户提问
“买一套二手房,已经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给了订金。但卖方后悔不想卖了,买方能要求卖方双倍返还订金吗?”
“定金罚则”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不是“定金”,不能适用于定金罚则。
司法上对于定金的认定较为严格,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是所谓的“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又没有约定以上交付的金钱适用于定金罚则的,则不能将其认定为定金,也不能适用于定金罚则。
订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也就是说,“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卖方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买方违约时,可以与卖方协商解决并要求对方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如何才能使用“定金罚则”呢?
想要使用定金罚则,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为“定金”或者约定定金罚则,而且必须实际交付了定金,该定金条款才能成立。
关于“定金”的数额需注意两点:
如果约定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作为定金数额。
此外还要注意,因定金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色彩,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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