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官司执行不下来,胜诉判决胜似一张白纸,拿着胜诉干瞪眼?有多少人为胜诉判决执行不到位而流泪,有多少人明明是胜诉方但是面对对方的一句我没钱或者一句话不说而感到无奈。作为有司法背书的我们面对上述情况时一定需要几种做法专门治治这类人的毛病。例如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已经胜诉但是苦于行政机关一直拖延不履行安置补偿义务时,以下两种情况需要你知道。

1. 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有一个部门是执行部门,专治那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或者主体,更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在刑法中保护着这个社会的和平稳定。申请强制执行受到期限限制需要注意,《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即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超过两年的,法院将不再受理执行申请。因此,应当在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的两年内申请执行。过期不候!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4、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5、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百姓的合法权益一直是法律的重点保护对象,毕竟人民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2. 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监督

中国的行政机关历来都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意味着上级部门的命令和监督是极其有用的。所以作为上级部门不会看到下级部门知法犯法,拒绝履行判决义务,碰到怠于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时及时向其上级部门反应监督。

此篇仅仅列举了行政诉讼中作为胜诉方的原告碰到不履行义务的被告时我们救济权力的手段,特别时第一条方法适用于一切不履行义务的败诉方,所以我们碰到类似情况时一定及时申请司法机关的介入以便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