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农村宅基地,一般是指农村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

农村宅基地遇到国家征收的时候,如果张三2000年时曾享受过农村宅基地动迁安置。2018年上海公房动迁,张三户口恰好在该公房内,此时,张三属不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还是同住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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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来回顾一下上海公房动迁中,同住人认定的三大要件:分别是“有户口”、“住一年”和“无房户”,其中“无房户”这个条件是最为关键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我举个例子,如果你没有实际居住公房,其实还有余地去争取动迁款。例如可以主张因居住困难或家庭矛盾等原因难以实际入住。但如果你属于他处有房,除了一些非常极端的情况,基本上是很难再争取到公房的动迁利益了。所以,“无房户”这一条件对同住人的认定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当然了,对于“无房户”的概念、如何认定以及一些典型情形(如经适房属不属于无房户等问题),我在之前的文章中基本都已介绍过。因此,本文我将主要和大家分享【宅基地动迁算不算福利分房】这一问题。

关于“他处有房”的认定规则,目前主要是依据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和2020年4号文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享受过公房动迁安置的属于他处有房,私房动迁中非产权人享受住房安置的也属于他处有房,但唯独没有关于享受过农村宅基地动迁安置后算不算他处有房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法院内部的裁判口径来进行推断和分析。下面来看一则发生在2018年的黄浦区公房动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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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老元有三个子女,我们暂称他们是元一、元二和元三。三个子女的户口原在黄浦区的一套公房内,这套公房是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私有房屋改造中交付国家归公管理的,具体分东、西、前、中厢房等7、8个部位

在国家公管期间,其中的底层统客堂和西厢房分配给了老元进行承租,也办了租赁凭证。直到2005年时,国家撤销改造,发还产权,房屋再次归业主自管,但是此时房屋的原业主已经找不到了。元一自小户口就在公房内,也一直实际居住到20多岁。1990年时,元一结婚并有了女儿。因为家庭人口多,公房居住困难,因此元一在结婚后仅短暂居住,不久就搬出另找了其它住处,但户口始终没有迁走。

2018年9月,公房遇到了国家征收。此时户内共9个户口,分别是老元、元一一家3口、元二一家3口以及元三一家2口人。因为老元是承租人,所以动迁组就找到老元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公房面积为21.7个平方,三块砖加上奖励补贴一共能拿到439万左右。

根据一般经验,往往是在动迁款即将下发的时候,家庭内部的矛盾最容易激化。本案中,由于老元和三个子女以及孙子女的户口都在公房内,因此,元二和元三两家主张按照家庭人口分配,自己两家占5个人口,可以拿5/9,大概220万左右。

但对于这个方案,承租人老元表示不同意,原因在于如果按照这个方案分配,老元作为承租人最终仅能拿48万左右的动迁款。别说买房,甚至连租一个好一点的电梯房都很难住到自己百年之后。因为方案差距太大,几家一直没有协商成功,最后元一一家人没办法,只好起诉到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一部分的动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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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各方的主要矛盾有如下三个:

一是元一老婆的问题。她有户口、也实际居住过,但她在2000年时享受过宅基地动迁。对此,老元和元二、元三都认为,元一老婆享受过宅基地动迁,按照政策一个人不能享受两次动迁安置待遇。因此,元一老婆不是公房同住人;

二是元一的问题。元一在结婚后居住没多久就搬离公房,此后长期未实际居住。对此,老元认为,由于元一长期未实际居住,因此也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元一也不是公房同住人;

三是动迁款应如何分配的问题。承租人老元认为,自己应享有全部的征收补偿利益。元二和元三两人,一个享受过福利分房,另一个享受过公房动迁待遇,明显都不属于同住人。但元二主张,自己单位调配的公房是自己出钱买来的,并非福利房。因此自己符合同住人条件,是公房同住人。此后,元三表示将服从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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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我认为首先根据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因居住困难、家庭矛盾等特殊原因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的,应属特殊同住人。本案中,元一自小户口在内,且一直实际居住至20岁结婚,后因家庭人口增多,为给父母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不得已主动搬离公房,应属特殊情况下的同住人,是系争房屋同住人之一。

其次,关于元一老婆曾享受过农村宅基地动迁的问题。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无论是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还是其他官方文件,均无明确规定享受过宅基地动迁属福利性质分房。此外,该宅基地属元一老婆父母的自建房,原始来源亦非国家分配取得。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宅基地动迁均不应属于福利性质分房。因此,元一老婆不属他处有房,仍然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最后,关于元二主张单位调配的公房属自己出资购买,但并未提供任何实质性出资证据,故不应当采信其说法。此外,元三明显属于他处有房。故本案中有权享有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应只有老元、元一和元一老婆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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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激烈的庭审,法院最终在2020年初作出一审判决,认同了上述主张。但鉴于老元年老多病,酌情判决元一和元一老婆享有250万元。剩余189万全部归老元所有。但是,这个案件最有意思的地方在于老元不服,后提出了上诉。

在二审中,老元主张了这样一件事实:动迁后,老元在元三家附近购买了一套老公房,总价值约283万。据此,老元上诉主张:

1.根据上海高院规定,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可以酌情多分。自己恰属于年老多病。如按照一审判决,自己已购房283万减去189万,自己还要倒贴近100万。因此一审所判动迁份额并不能满足老元的重新购房需要;

2.自己作为公房原始承租人,一直实际居住涉案房屋几十年时间,但元一一家在本市已有其它住处,不应享受250万之多的补偿款。

3.公房的阁楼存在相对应的补偿款项。阁楼是自己早年搭建,因此阁楼部分的补偿款也归自己所有。实际来看,老元陈述的确实也是事实。如果按照一审判决,确实可能面临新购房出现违约的情形。情理之中,也是意料之外。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元一和元一老婆共同享有130万。

对于这个结果,大家有没有发现,改判的130万,有什么奥妙吗?总动迁款439万减去130万等于多少?309万。这309万其实刚好够老元买房的283万,剩余20多万相当于给老元留了日常生活和看病的费用,这也算体现了法官的智慧。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其实元一也没有什么反对意见,毕竟元一和老元属于亲生父子,血浓于水,有些事也不能单纯用法律同住人来评价分配规则,一桩因动迁引起的家庭矛盾也算告一段落。

(注:本文案例仅供参考,不可类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