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 杨逍

9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召开。会上,一部为河南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量身打造”的新规《河南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编制资源向重大战略实施、重点民生领域和基层一线倾斜,建立编制、人事、财政共享信息平台……《条例(草案)》中的一系列规定,为事业单位改革发展保驾护航,为现代化河南建设助力添彩。

编制资源向重大战略实施等倾斜

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接续,是推进治理体系的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会上,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新民作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据介绍,去年以来,河南省委着眼于现代化河南建设,对事业单位“事”和“业”赋予新使命、新任务、新要求。经过半年努力,省直单位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市县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正在有序推进,通过制定《条例(草案)》为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王新民介绍,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起草组坚持开拓创新。制定该条例,既没有上位法依据,也没有兄弟省市相关法规可以参考借鉴,这是一项创制性立法。

关于改革重塑,《条例(草案)》明确,重塑职能体系,规定事业单位改革发展应当强化公益属性,实行分类管理。

《条例(草案)》提出,要科学配置编制,规定机构编制资源的使用,应当向重大战略实施、重点民生领域和基层一线倾斜,加强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础科研、公共文化等领域编制配置,鼓励通过调剂编制等方式优先保障乡(镇)、街道用编需求。同时,要深化专项改革,规定按照一类事项由一个单位统筹,一件事情由一个单位负责的原则,推进职责任务相近的事业单位跨部门整合。

对编制使用实名实姓管理

《条例(草案)》提出,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公益服务供求变化状况,合理设置事业单位,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

对编制使用实名实姓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信息平台,探索人才编制、员额制创新做法,更好服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事政策、财政政策支持保障,健全人事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为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在动态管理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评估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估结果作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编制管理评估徇私舞弊,将追究刑责

《条例(草案)》明确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以国家机关名义实施社会管理活动,不得以国家机关影响力参与、干预市场竞争,不得偏离公益目标从事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办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被评估单位应当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形成自评报告,报机构编制部门。被评估单位未提供自评报告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参与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当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执行评估纪律,高质量完成评估工作。参与评估的工作人员不遵守评估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同级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被评估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提供的自评报告、有关数据资料中弄虚作假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评估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操控评估结果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处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改革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