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美克读者们!小编精心为您推送新颖实用的法律常识与经典案例。关注瑞美克,让瑞美克成为您身边的法律服务专家。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小李和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又第二次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3月,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李也同意。那么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理分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源:百度图库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后,续订劳动合同的。

从该规定看,用人单位只能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再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很明显,“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指的是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提出第三次续订时,法律只赋予用人单位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此时用人单位直接要求员工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该合同有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但反过来,如果是劳动者选择与公司续签且提出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视为劳动者自己放弃了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所签署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结语

因此,在员工和公司第三次签署劳动合同时,如果你作为劳动者,可以提出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如果你作为用人单位,则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签署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应当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避免主动提出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瑞美克,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如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责任编辑:吴炜
封面设计: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