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文章中,我曾和大家分享过很多关于上海公房动迁利益分配相关问题的法律知识。其中,我也经常强调公房承租人的三大特权,也就是:

一、动迁签约的权利。该权利意味着动迁组可以只找承租人谈安置方案,即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的权利完成掌握在承租人手中,后续的动迁款也会发放至承租人账户;

二、不受福利分房和实际居住的影响。此项权利意味着承租人即使已多次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或户口迁入后从未实际居住公房,原则上也不影响其享有系争放无的动迁利益。原因在于,按照上海市政府71号令,公房的动迁利益应归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所有,因此只要拥有承租人身份,一般就能够享受动迁利益,而无需举证证明自己符合同住人条件。

三、占有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该项权利比较好理解,即承租人拥有类似于商品房的产权人一样的占有、使用权。

通过上面分析,相信大家对承租人的概念有了更为清晰的了解。但是,凡事有原则就有例外。在一种情况下,承租人也可能存在被判决完全不享有动迁利益,这种情况就是承租人的国籍问题

事情真实发生在2019年。静安区某公房遇国家动迁,该公房换算建筑面积85.91m2,动迁款共计1300万元。动迁时公房户口在册共5人,分别为承租人、承租人母亲、承租人姨妈一家三口。因承租人早年去了美国,故公房长期由承租人姨妈一家人实际控制并居住。

因双方对动迁款如何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承租人姨妈一家人将承租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1300万元的巨额动迁款。一审审理中,承租人姨妈虽已知晓承租人已取得美国国籍,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也未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遂致一审法院未能查明承租人的国籍问题,最终判决承租人虽在国外生活,但仍享有1/3的动迁利益,即400万左右的动迁款。

二审中,我代表承租人姨妈一方,提出了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从我方的情况出发,严格围绕同住人的三大条件,保住我方的同住人资格,并引起法官重视加深印象。承租人姨妈一家三口有户口,实际居住公房满一年以上且在外并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故一审法院仅认定了两个同住人,该判决结果是有待商榷的,

二、分析对方情况,认为对方不应享有动迁份额。通常来说,这也是二审当中很关键的一点。首先我对一审中我方部分败诉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进而寻找切入点。一审判承租人享有400万动迁款的理由为考虑到承租人这一身份,这点没有疑问,因此,要想对承租人身份进行反驳,唯一的切入点即为承租人的国籍问题。

本案中,承租人姨妈曾明确表示承租人已获美国国籍,但奈何没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因此,就涉及到了取证环节。目前针对国籍问题,最直接也是最常规的依据就是护照。通常情况下,护照的存放机构多位于当地的出入境管理局。但目前上海出入境管理机关留存的相关出入境护照信息需要公检法机关出面调取,普通居民较难调取。因此一审中,承租人姨妈自己调取不到相关证据,也未申请法院前往调取,这是一审败诉的一个重大原因。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新《证据规则》相关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相关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即法院依职权调取。因此,针对这一关键事实,我方在二审一开始就及时申请法院调取承租人的出入境记录及相关护照信息。二审法院接受申请后,亲自去了一趟出入境管理局,调取到了承租人已取得美国国籍的关键证据。

因为我们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通常情况下,加入外国国籍就意味着丧失了中国公民这一身份,不再符合承租的条件,既非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也非同住人。此外,承租人母亲因享受过福利分房,因此也非系争房屋同住人。最终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承租人一方无权享有动迁利益,1300万动迁款归承租人姨妈一家享有。

文章最后,方律师也提醒各位居民朋友,如果你是承租人,且已获得国外永久居住权,一般情况下不影响承租人资格。但如果已加入外国国籍,那么通常来说,国内法院很可能会因国籍问题排除你的公房承租人及同住人资格。

(注:本文案例仅供参考,不可类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