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物权法的作用可大可小,也是不可缺少的,就像民法上关键的一环,没有它,民法也显得十分局限。
在2007年3月16日我国正式颁布《物权法》,其实在1993年我国就开始起草物权法,经历了漫长的14年《物权法》才完善并颁布适用于全社会。物权法的颁布对于我国这一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十分重要,对我国也有着特殊的含义。
从其必要性来说,首先它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需要,物权法首条就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其一定的特殊性,物权法就把这一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彻始终。简略的来说,它既明确了国有财产的权限,还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私人所有权做了发展。在80年代中期开始发生严重的三角债问题和金融机构的巨额不良债权问题,其重要原因就是未及时制定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
其次制定物权法是维护我国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需要。物权法作为民法体系的一个分支,更加切身的具有针对性地面向人民的问题。例如老百姓的吃穿住行中的住就是属于老百姓的利益,而“钉子户”事件就需要用到物权法。在重庆杨家坪拆迁事件,开发商为迫使一不肯搬迁的住户最终迁离,在住户宅房周围开挖基坑,使之成为了高于地面十余米,像口大钉子的“孤岛”,如何合法合理地处理钉子户与开发商之间的问题就属于物权法的范围,而不至于使钉子户落入稍显被针对的局面,因为私人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新中国历史上发生过几次大规模侵犯人民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一次是50年代后期发生所谓"共产风",,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主要是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另一次是运动中,发生以"抄家"为特征的大规模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暴行。以前的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再次,法律规定物权法的一个目的在于有限的资源和无限的需求之间的矛盾。物权法功能在于对财产所有和利用关系予以确认和保护。因为资源有限,所以需要有效合理的划分和保护。立法必须要考虑公共利益也要保护私人合法利益,同时要有效率,在分蛋糕的同时也要把蛋糕做大。
从其重要性来讲,物权法对依法行政做出了更高的要求。物权的排他性是划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在西方社会中有一句这样的话,“风可进,雨可进,国王的军队不可进”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不可随便进入私人家宅,对公务人员的权力有所限制,如果想进入必须征得房主的统一,否则就有可能遭到房主的控诉,行为也就成为违法行为,且因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具有效力。回看典型事件“夫妻在家看黄碟”,这事件就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如果不经过房主的同意就闯入房间取得“证据”是不是可以拿得出手?
在另一方面,物权法中蕴含了人的自由意志人格观念和规则意识。物权法是后生的,就像上面所说的为了资源有限和需求无限矛盾而产生的。物权产生的同时,权利主体就有了对其他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物权并不是万能的权利,而是被制约的权利。自由是在规则制约的基础上。
在现实中的意义大概莫过于“定纷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给我们带来启示,权利归属明确了社会也会一派和平,反之矛盾频发,所有权、使用权界限不清。国有企业之间,甚至国家机关之间,也会因房屋产权不清,发生房屋纠纷。只有根据物权法中详细的规定才能使物权走向正轨。
从其结果来看,物权法制定始于改革开放将近30年,在那段时间里法律制度并没有完善地对公民对私有财产国有财产等的需求,在这一方面来讲填补了我国法律的空白,物权法的制定是我国法律制度里程碑式的进步。此外也巩固了改革开放来的法律成果,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依法治国的精神。
总结
物权法的制定是中国法律发展历史潮流的重要一节,它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的制定既有着理论的需要也有着现实的需要,从必要性和重要性来看物权法的制定对我国现实情况有着深刻的建设意义。但稍显不足的是物权法制定时间慢现阶段仍存在着很多不足,对我国物权制度并没有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而且物权法与和其他法律的配套和实际应用上还需要进一步撮合。但这也抹灭不了物权法制定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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