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义区司法局分享一起案例: 雷先生在恋爱期间,以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分63次向女友田女士转账23万余元。双方分手后,雷先生起诉田女士要回这一款项。雷先生主张,前述款项是田女士向他借款,因两人在恋爱,所以自己没有要求写借条。田女士则辩称上述费用是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并提交相关聊天记录。法院审理后认为,雷先生的转账系多笔小额付款,时间相距较短,与民间借贷情况不符,且雷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进一步证明款项性质,难以证明借贷关系。最终,法院驳回雷先生诉讼请求。
律师表示,恋爱期间的转账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构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恋爱过程中,一方为表示好感或增进感情,主动赠送对方一些财物且对方予以接受,此行为涉及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将财产交付受赠人后,赠与即已完成,赠与人不得再主张返还。
另一种情况是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除应有如转账等借款交付行为之外,还应当有借钱合意的成立。因此,以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起诉时,除了转账记录外,还应当出具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的证据。
本案中雷先生的转账系多笔小额付款,时间相距较短,与民间借贷情况不符,且雷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进一步证明款项性质,难以证明借贷关系。最终,法院驳回雷先生诉讼请求。
恋爱期间的转账,应综合考虑涉案款项的大小、双方恋爱期间的感情深厚程度、转账的附言、涉案金额是否具备特殊含义及资金的用途等多种因素。
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在相互转账时附上明确的内容对转账性质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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