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
2021年5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在子洲县**市场租一房子,经营凉皮、碗托、擀面皮生意,同时从其他地方进来凉粉进行经营,2022年6月份起,该高开始自己制作凉粉,为提高凉粉的口感,便在制作凉粉过程中掺入了少量食用明矾。2022年6月21日,子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某某经营的“**店”进行日常抽检后,经子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抽检样本进行检测,高某某售卖的凉粉中铝的残留量为1039mg/kg,该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案件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经过现场勘验、鉴定、调查等一系列程序,掌握相关证据之后,检方接着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高某某向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本案,刑事律师张海伟做如下评析:
高某某已经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罪的行为内容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合本案进行分析,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但高某某最终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还得根据案件的详细材料才能得知。
本案尚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结果还未知。
根据以往类似案例,本案中高某某的行为没有对他人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也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高某某如果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应适用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第一档刑期,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具体的刑期大概六个月左右,一般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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