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前言

众所周知,财产分配问题在一个家庭中是极度敏感的问题,一个弄不好就会掀起轩然大波。

而在各种类型的分配中,遗产继承向来是极易引起纠纷的情况,哪怕是同胞兄弟之间也可能会争得头破血流。

这时不免就会有人想,如果没有子女,是不是就不会产生这样的争执呢?

本案似乎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验证了“势利使人争”的道理。

案情概要

案情概要

2019年7月,上海老人张大爷由于疾病不幸离开了人世,遗留下了一大笔值钱的财产找不到主人。

说来张大爷也十分令人同情,虽然经济条件较为优越,但没有孩子也没有兄弟姐妹,由于个人原因终生未婚,父母更是早已经离开人世。

换句话说,张大爷离世时孤单一人,身边已经没有关系密切的亲人了。

按说这样极端的情况,张大爷的遗产实在不应该再有争执。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尽管没有子女,张大爷的堂妹、表弟等人却仍然围绕遗产争执了起来,最终对簿公堂。

原来张大爷的堂妹张丽觉得,自己尽到了最主要的赡养义务,张大爷的遗产理应分出最大的一部分给她。

她声称自己在张大爷生前经常去看望他,甚至还为他洗衣做饭,陪他说话,

同样参与到这一份遗产争夺战中的还有张大爷的姑姑张红与表弟朱强(不知道是否是一家人)。

表弟朱强表示:张大爷居住在自己家楼下的四个月里自己一直全心全意地照顾他,甚至还帮他清理粪口袋,即便张大爷搬走了自己也经常去看望他。

因此朱强主张自己尽到了义务,理应分到遗产。

与表弟和堂妹相比,最后一个亲戚姑姑张红的要求显然就极难实现了,她竟然提出应当由自己继承全部遗产!

她的主张理由是:这么多年来,自己始终没有忘记张大爷,经常去探望他,连他去世后的一应丧葬事物都是自己办的。

由于是堂妹张丽将姑姑张红和表弟朱强告上了法庭,作者猜测房产应当很可能控制在这二人手中。

不过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的三个人没有想到,最终他们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竟然都没捞到张大爷的遗产!

而这背后的法律知识显然值得我们关注。

法眼浅见

法眼浅见

本案中张大爷的遗产能得到那么多远房亲戚的关注,除了本身位于上海价值巨大外,与其本身没有继承人密切相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则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张大爷本身年纪大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等早已过世,没有结婚也就没有配偶、子女,也就是说他不存在法律上有“继承人”地位的直系亲属。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但不包括堂、表亲。

本案中三个争夺遗产者都是旁系亲属,大概适用的是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因而三人都拼命想证明自己尽到了扶养责任,以便能多分遗产。

但遗憾的是,最终经过法庭调查,三人提供的证据都严重不足。

在一般情况下,类似案件往往发生在兄弟之间,因而证明自己尽到扶养责任的证据也很简单。

一是看经济扶持,比如是否有大量的银行转账记录等金钱供养。

二是看生活照料,比如长期和父母共同居住,照料对方饮食起居。

除此之外,本案法庭还提出了精神上的慰藉这一观点。但想要寻找相关证据显然比前两者困难得多。(可能涉及邻居或死者生前好友的评价?)

但即便是前两者,三人也没拿出什么有说服力的东西。

在经济上,由于张大爷本身就是单身状态,又没有子女抚养,自然不需要他们三人援助。

换句话说,如果张大爷真的需要他们援助,恐怕也就留不下这么一大笔遗产了。

生活上的帮助在法官调查后,也认定对于张大爷来说实际意义微乎其微。

姑姑张红和堂妹张丽所主张的照顾,基本发生在张大爷的中年时期,而非真正需要照顾的老年。

更重要的是张大爷在生前自始至终都有独立生活能力,并不是特别需要他人照顾,平时由护工和居委会帮忙照看。

而表弟朱强的主张的照顾则仅发生在张大爷搬家住在他家楼下的四个月里,而且张大爷还给钱了。。。

也就是说,三人在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关爱三点上都拿不出实在的证据,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扶养责任。

三人的行为更类似于普通的亲戚交往,而非能够继承对方遗产的照料。

如果仅仅依据此等条件就可以主张继承遗产,那么对于“孤儿继承遗产”等特殊案件无疑会有不好影响,甚至产生变相吃绝户。

虽然法院仅仅驳回了堂妹张丽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书中已经明确提到了,三人均无继承权。

由于张大爷生前也没有遗嘱或遗赠协议等意思表示,这笔遗产也就此正式成为了无主物。

最终,根据法律规定,张大爷这一大笔没有主人的遗产应当全部充公,归属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这一出闹剧就此落下帷幕。

本案最大的法律意义就在于让很多人了解到了到底什么是“扶养”,而不是靠自己朴素的情感去猜测。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认为张大爷的遗产应当归谁所有呢?